本院各部门:
现将《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3日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办法(试行)
为科学评价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工作,进一步规范破产案件管理人履职职能,解决我市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准入与退出途径不畅、工作效率不高、管理人能力与案件审理需要不相匹配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江西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办法(试行)》及上级法院的具体工作要求,结合我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对编入省高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破产案件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根据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二条 考核采取个案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个案考核由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负责,本院对个案的考核结果报吉安中院备案。
第三条 本院设立管理人考核委员会,对管理人履行职责、职业能力情况等进行个案考核。
本院管理人考核委员会由伍祖彬、谢宝飞、吴雪梅、彭丽、江丽萍、周昭、吴李稳,负责审定个案考评意见。
第二章 个案考核
第四条 个案考核是指人民法院对管理人在办理具体破产案件中各项工作开展和完成情况、完成的质量和效果进行的量化考核,包括管理人内部管理、日常性工作、依法办案、及时报告、接受监督、工作效率、案件办理效果度等内容。
第五条 破产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跟踪案件审理的每一个流程及各个节点的工作情况对管理人在具体案件中的履职情况填写考核表。
第六条 考核委员会对个案办理效果、维护稳定、接受监督、案件办理效果等主观方面进行考核,该考核事项包括正面评价和负面评价两部分。
第七条 个案综合考核内容为个案考核表考核结果(占比75%)、主观考核事项(占比25%)(见参考附表)。
第八条 个案考核应在案件审结后30日内完成,年度内未能结案的可根据实际完成工作在当年年底前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受理破产案件法院及吉安中院备案。
第三章 考核结果及运用
第九条 个案考核的结果将在十日内反馈至管理人,管理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考核结果十日内向考核法院申请复核一次。
对经复核确认的管理人考核结果将予以公示并报吉安中院备案。
第十条 考评结果将作为管理人选任、晋升的重要考量因素,并作为确认管理人报酬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本院受理的强制清算案件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结构为清算组成员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