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理时间] 本院审理的土地争议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三条 [公开制度] 本院定期汇总涉土地争议案件的审理情况,并在“井冈山法院网”向社会公开案件审判信息情况,链接为:http://jgsfy.cncourt.org/。
第四条 [补充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涉土地争议案件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第五条 [解释主体] 本规定由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202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