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井冈山市支行 关于印发《办理企业破产程序中企业账户管理、信用修复及金融支持等事项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03 10:44:48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各部门、井冈山市内金融机构:

    为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围绕破产企业提供更加完善的金融服务,现将《关于办理企业破产程序中企业账户管理、信用修复及金融支持等事项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井冈山市支行

                                                                         2022年8月1日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井冈山市支行

               关于办理企业破产程序中企业账户管理、信用修复及金融支持等事项的意见

为保障和便利管理人依法履职,推进破产案件高效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市企业破产处置的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支持管理人依法履行接管、调查、管理和处分破产企业财产等法定职责,建立、完善与破产程序相衔接的金融服务工作机制,加强对企业破产重整、和解的金融支持。

第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依法运用破产重整、和解和清算程序,加强与管理人、破产案件审理法院的协调与沟通,共同防范、制止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对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或在本地有重大影响涉及金融债权数额巨大的企业破产案件,清算组作为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指定金融管理部门推荐的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参与破产案件。

对于前款规定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应当与金融管理部门加强协调与联动,共同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

第四条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确保金融债权依法公平、公正受到清偿。

金融机构依法对管理人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亦可直接向破产审理法院反映。

因管理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金融债权损失的,金融机

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管理人主张赔偿责任。

第五条 管理人凭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及管理人有效证件(管理人为清算组或者中介机构的,包括执业证书或者成立文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员身份证件;管理人为个人的,为身份证件。下同)接管破产企业账户、办理破产企业账户资金划转、非正常户激活或注销、账户信息查询等业务,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办理。

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账户信息,具体包括:账户的户名、账号、状态、余额、交易流水、交易对手名称、对账单、交易底单凭证、开户资料、预留印鉴以及账户是否存在司法冻结、冻结机构及质押、受限等电子或者纸质信息。

对于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账户信息,可当场答复的,应当即时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电子信息类查询应在 5 个工作日内答复,纸质材料等手工查询应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

管理人凭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及管理人有效证件、破产案件审理法院解除查封冻结的裁定书,可以办理破产企业银行账户查封、冻结解除,银行金融机构应当办理。

第六条 管理人凭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及管理人有效证件,按照规定流程,向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开立管理人账户。

银行金融机构应当确定开立管理人账户的统一流程,在充分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缩短账户开立周期,提升管理人账户权限,便利管理人操作使用。

省法院推动建立管理人账户信息银行金融机构与管理人、破产案件审理法院三方共享机制,实时推送管理人账户资金变动信息。账户资金支出需要破产案件审理法院审批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审理法院的审批信息支付资金。

鼓励适当减免管理人账户开立、使用的相关费用,优化账户展期手续办理流程,并在账户有效期届满前及时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当在终止执行职务后,及时办理管理人账户注销手续。

第七条 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明确内部管理流程,向基层合理下放表决权行使权限,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重塑管理流程,促进金融机构在破产程序中尤其是重整程序中积极高效行使表决权。

第八条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有重整价值和可能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的重整企业提供信贷资金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依法设立不良资产处置基金,参与企业重整。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不良资产处置基金等各类基金在破产程序中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的重整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且经破产审理法院认可,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为维持持续运营状态而向金融机构融资产生的到期债务,可作为共益债务以破产财产随时清偿。

第九条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债务人企业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后,受征信系统不良记录影响难以获得融资的,管理人凭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及管理人有效证件等资料,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申请添加“X月X日经XX法院批准重整/和解成功”的企业声明。

第十条 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持人民法院出具的破产程序终结裁定书、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及管理人有效证件,可以办理破产企业银行账户注销,银行金融机构应当办理。

第十一条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依法积极支持管理人追查破产企业财产,及时将发现的恶意转移破产企业财产的情况通报管理人,协助管理人有效保护职工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合法权益,尽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十二条 本意见所称管理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由破产案件审理法院指定接管、处分破产企业财产,清理破产企业债权债务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

第十三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井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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