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现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有关规定告知如下:
一、适用条件和范围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标的额为江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单一金钱给付的简单民事案件。(自2022年2月24日起至2021年度统计数据发布前,标的额在人民币39091元以下,含39091元)
(一)、以下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抚育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3)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4)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案件;
(5)银行卡纠纷案件;
(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7)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的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8)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9)其他金钱给付纠纷案件。
(二)、以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涉及人身关系争议、财产确权争议的案件;
(2)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需要适用公告送达的案件;
(3)需要追加、变更当事人或被告提起反诉的案件;
(4)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后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
(5)涉及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6)可能涉及评估、鉴定的案件;
(7)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诉讼费收取标准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三、审判组织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四、审理程序、裁判方式
(一)审理小额案件,在保障当事人基本诉权的前提下,可以在简易程序基础上更简化,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和审理案件。
(二)审理小额案件,开庭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由人民法院确定,亦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确定,案件基本信息可以不必在开庭前三日公布。
(三)审理小额案件,人民法院指定或当事人要求的答辩期或举证期一般不得超过10天,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逾期答辩、举证和不参加开庭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确定后,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
(四)小额案件庭审可以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以及法庭调解的顺序限制,可以灵活地安排询问证人的时间。在通知开庭时,可要求当事人在开庭时携带所有证据并通知证人出庭,尽量做到一次开庭,当庭宣判,当庭制作送达裁判文书。
(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采用调解或判决方式一审终审制,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做好案件的调解工作;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做出裁判。作出的判决为生效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但可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申请再审。
五、审理期限及程序转化
小额案件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一个月内不能审结的,经主管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如经审理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经主管院长批准可裁定按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审理或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2022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