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近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案,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判处被告人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对公安机关扣押的非法经营资金14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初,被告人方某某与被告人温某某共同商议决定在广东省紫金县生产假烟。后经温某某介绍联系,两人最终在紫金县某养殖场内生产加工假烟。方某某提供烟草机械、烟丝等原材料,聘请司机负责接送工人、配件。温某某安排人员负责接收原材料,将加工好的半成品烟运往福建云霄县。2019年7月20日左右,二人开始生产半成品卷烟,日均加工烟丝2000斤左右。2019年9月,曾为方某某运输烟丝、半成品卷烟的张某某(已另案判刑)因运输假烟被抓获,二人得知消息后决定暂停生产,并将生产假烟的烟草专用机械拆分成两截后藏在温某某租用的仓库内。2019年国庆节前后,二人决定另择地重新生产假烟,后因二人聘请的工人黄某某被抓获而放弃。2019年11月2日,温某某安排货车司机将存放在仓库内的烟草专用机械运走。11月3日晚,司机将烟草专用机械运送至福建省屏南县某菜场。
2021年10月13日,方某某主动到井冈山市公安局投案,归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被移送审查起诉后在公诉机关签字具结,认罪认罚,在本案侦办过程中主动上缴非法经营资金140000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主动预缴罚金50000元;温某某系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主动预缴罚金2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温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组织人员非法生产加工半成品卷烟,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方某某主动投案后虽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自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能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且签字具结,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主动上缴非法经营资金和预缴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温某某归案后,能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主动预缴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全部案件事实及二被告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各自的地位和作用及其认罪认罚态度,法院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