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为盾 守护最美的“她”】井冈山法院发布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3-08 10:23:38


    2023年3月8日是第113个国际劳动妇女节,也是我国第100个妇女节。为引导广大女性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切实提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井冈山法院将这份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作为一份节日礼物助力妇女同胞提高维权能力。 

 原告史某某诉被告井冈山市某村某组侵害其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 

 --户口未迁转的已婚女依法享有该集体组织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权利 

基本案情: 

    史某某于1988年12月26日出生于永新县,1997年12月5日户口迁至井冈山市某村某组,2007年3月6日迁至某安置区。2010年8月4日,史某某与尹某某登记结婚,但其户口一直在某安置区,至今未迁出。2020年12月20日,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颁发了股权证,户股东代表为史某某父亲,户股东4人(除史某某外,其他三人为史父、史母、史弟),户持股4股,史某某持有1股。2022年,因建设需要,某村某组耕地和山场被依法征用,获得土地补偿款合计1400余万元。某村某组对补偿款的分配召开了村民大会,决定按农业户口44287元/人、非农户口11343元/人、门户钱2000元/人的标准对征地款进行分配。为此,史父、史母、史弟、史弟之子按农业户口44287元/人,共计获得分配款177148元。因史某某系已婚女,仅分得门户钱2000元。 

审理情况 :

    我院经审理认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结婚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史某某虽出生地不在该组,但自1997年随家庭成员户口迁至该组,从而取得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虽然其于2010年8月4日与尹某某结婚,但其户籍未迁出,也未在其丈夫尹某某所在地享受村民待遇,故史某某仍是该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史某某与该组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样,有资格参与其土地补偿款的分配。该组所作出的分配征地款方案系按照有户口的人数为基数进行分配,史某某户口至今仍在该组,其因史某某系出嫁女而对其不予分配,与其形成的分配方案不符,亦与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相悖,侵犯了史某某的合法权益,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及支持。史某某要求该组给付44287元征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核减已分得门户钱2000元,本院予以支持42287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裁判已生效。 

典型意义 :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建设等推进,部分土地、房屋等因基础设施建设而被征收、征用,类似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不一而足。现实生活中,发生此类纠纷的大多是近亲或族亲,解决此类纠纷要充分考虑涉案当事人是否具有农村户籍、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否在配偶另一方已享受村民待遇等因素。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一定范围内自治的权利,其所作出的决议或分配方案,经过集体组织成员表决通过,一般应予以遵守,但不得违背法律规定,比如侵犯已婚女、离婚女享有的分配权利。本案的裁判结果打破了农村长期固有的重男轻女封建思想及旧家族观念桎梏,对已结婚但户籍未迁出、也未在其丈夫所在地享受村民待遇的外嫁女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主体资格予以认可,保护了已婚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井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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