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2011年至2022年期间,曾八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却仍不思悔改,刑满释放不到一个月,贼心难改,重操旧业,盗窃再领刑罚。近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经审理查明, 2022年11月2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井冈山市龙市镇一家中国移动营业厅内盗得约3500元现金,因害怕被发现将所盗现金藏匿于店旁边巷子口的垃圾桶里。事后被害人通过店内监控发现现金系被告人刘某某盗走,质问被告人刘某某现金去向,被告人刘某某遂带被害人前往藏匿地点,但未找到被盗现金。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常言道,知错能改,善莫大焉,本案被告人11年间9次实施盗窃,屡教屡犯,不知悔改,侵犯他人利益,法网恢恢,罪责难逃。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谨防财物被盗。同时正告犯罪分子,手莫伸,伸手必被捉,谨记悬崖勒马,回头是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