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张某赔偿李某车辆维修费用7491.5元。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5日,李某驾驶的小型客车与张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在542省道24公里300米路段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无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张某均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事后,李某花费汽车维修费用18983元。张某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付了李某2000元。剩余损失,因双方协商未果,李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汽车维修费用7491.5元。
法院认为,因李某与张某均承担本案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故本案交通事故造成李某的财产损失,核减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的2000元,剩余部分应按双方过错比例分担,由张某承担50%,李某自行承担50%。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因此,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并不意味着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是应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一般情况是各自承担5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