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使用GOIP设备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成为常见的犯罪手段。近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当庭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缴的违法所得2149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手机和电话卡,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张某某在外地学习到了如何搭建简易GOIP设备,随后在井冈山某手机营业厅购买了3台二手手机,从朋友处拿来了3台手机,同时在QQ、蝙蝠、飞机等通讯软件上以每张800元到120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苏州、杭州、南京、深圳等地的广电电话卡。张某某用一条音频数据线连接两台手机,一台手机插入电话卡,安装向日葵远程操作软件,另一台手机连接网络,安装QQ软件,搭建好简易GOIP设备,再通过飞机、蝙蝠软件发布任务。上家联系与其谈好价格后,通过该设备拨打诈骗电话。一套设备按每小时50USDT(虚拟币)收费,张某某通过网络中介将虚拟货币换成支付宝口令红包,让其朋友帮助收取变现。2022年11月中旬至12月7日期间,张某某通过飞机软件寻找卡商收购40张左右电话卡,搭建3套GOIP设备,获利21497元。2022年12月9日井冈山市公安局接到线索,在井冈山市某二手车行将其抓获。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案侦查机关扣押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主动预缴罚金、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官提醒:
GOIP是一种虚拟拨号设备,能将传统电话信号转化为网络信号,一台设备可供上百张手机卡同时运作。犯罪分子在境外通过在国内的GOIP设备远程控制国内的SIM卡实施诈骗。
使用GOIP设备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是犯罪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属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