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催讨劳资,一男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被依法惩处。近日,井冈山法院审结了这起故意毁坏财物案,被告人徐某某被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徐某某在井冈山市某工地从事挖机作业,因工资迟迟未结算,在多次催促施工方邹某某结算工资未果的情况下,便产生报复心理。2022年10月24日20时许,徐某某在遂川县某超市购买食用盐两包,随后驾驶小轿车来到该工地,将两包食用盐分别装进两个空的矿泉水瓶子中,爬上工地一辆挖机上,将准备好的食用盐撒进该挖机的发动机内,后离开现场。该行为造成挖机的发动机严重损坏,经鉴定:被损坏的发动机价格认定为17.4733万元。2022年10月26日,徐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自行前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事后,徐某某家属与邹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12万元,邹某某出具了书面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认为,徐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在接到公安机关要求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的电话通知后,自行前往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徐某某此次犯罪系因其催讨劳资未果而引发,其主观恶性不大,结合社区矫正管理机关对徐某某的调查评估意见,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催讨劳资要采取合法手段,僭越法律将受到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