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井冈山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租赁合同纠纷,被告当场支付赔偿款5500元,原告当场向法院撤诉。
承租人张某因经营生意需要租赁场地,与房东李某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租期3年,但因李某单方原因,导致张某无法使用该场地。为此,张某多次与李某协商解除租赁合同事宜,要求李某退回租金8000元,并赔偿前期投资共计11000元。但李某只退回张某租金8000元及赔偿2000元,不同意承担所有投资款。为此,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损失9000元。
承办法官在接到案件后,通过实地现场勘查,发现案件事实较为清楚,标的不大,双方系乡里乡亲,为避免矛盾激化,法官遂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希望双方能相互体谅。经过承办法官的反复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当庭赔偿承租人张某损失5500元,张某当庭撤回了对李某的起诉,双方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