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这种“废品”千万别乱收,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2023-05-12 10:20:45


    废品回收本是一件好事,它可以使资源实现回收再利用,提高废品利用率。但是明知是偷来的“废品”而予以收购,则是为不法分子提供销赃渠道,构成犯罪。近日,井冈山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收购赃物案件,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至2022年7月期间,旷某(另案处理)多次到井冈山市厦坪镇某村民家中盗窃电缆线、铝线等物品,得手后便将盗窃来的电缆线、铝线等运送至井冈山市厦坪镇一回收站售卖给被告人徐某。被告人徐某明知旷某售卖的电缆线及铝线系犯罪所得,为了获利非法利益,先后十三次在凌晨收购旷某盗窃来的电缆线及铝线,后转卖至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废品收购市场,获利5000元。经井冈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铜芯电缆线、废旧铝线的价格为人民币4862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明知旷某售卖的电缆线、铝线等物品为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社区矫正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井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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