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3-05-25 16:42:52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赣0881破2号 

   本院根据井冈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的申请,于2023年5月22日裁定受理井冈山市华安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5月24日指定江西大井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井冈山市华安木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因井冈山市华安木业有限公司无财产或财产较少,可能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 

   井冈山市华安木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6月26日前向江西大井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131号吉安商务中心五楼,联系人:刘文华 13576624597),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井冈山市华安木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江西大井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3年6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井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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