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8年6月28日,郑某、谢某通过微信联系李某某购买毒品,李某某说自己没有,但是可以帮忙联系,双方约定在某小区门口进行交易。之后,李某某电话联系虞某,说有两个人要购买两包氯胺酮(俗称K粉),虞某同意,并约定前往某小区门口交易毒品。各方到达该小区门口后,李某某叫刘某找郑某要了400元,并让刘某将该400元交给虞某,虞某拿到钱后开车和邹某驶离现场,从事先准备好的氯胺酮中抠出一部分后,再次返回西苑小区门口。李某某、郑某见虞某返回,便上了虞某所坐轿车,在车内虞某将一小包氯胺酮交给李某某,李某某从中抠出一些与虞某在车内吸食后,将剩余毒品交给了郑某,双方完成交易后,离开现场。当晚,在某酒吧楼下,郑某再次通过李某某用400元向虞某购买了一小包氯胺酮。
裁判结果:井冈山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李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李某某未上诉,该案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毒品严重危害人身健康、社会安全,对毒品犯罪必须严厉打击。对于走私、贩卖、运输等毒品犯罪要打击,对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提供便利条件,帮助实施毒品犯罪的行为也要打击。本案被告人李某某为他人贩卖毒品提供便利,从中牵线搭桥,促成毒品买卖,其已经成为贩卖毒品罪的共犯,依法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