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井冈山:两男子自制枪支狩猎野生动物获刑

  发布时间:2023-06-26 11:50:47


    近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制造枪支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法狩猎案,以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狩猎罪对被告人邹某某、郭某某数罪并罚,两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邹某某、郭某某分别于2015年和2018年在网上购买了射钉枪、钢珠、钢管、激光瞄准器等枪支配件,收到货后将这些配件进行射钉枪改装,并用木头削成枪托,改装好枪支后,被告人邹某某、郭某某便使用自制枪支用于打猎。经鉴定,邹某某、郭某某改装的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改制射钉枪,认定为枪支。

    2023年1月,被告人邹某某、郭某某各携带一支改制的射钉枪和弹丸,四次前往井冈山市大井林场桐岗山山场非法狩猎。2023年1月13日,被告人邹某某猎获野生麂子一只,捡到一只他人放置绳套套死的野生麂子,两只麂子均被邹某某、郭某某带回家中剖杀、分食。经鉴定,小麂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江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郭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分别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改制射钉枪各一支,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邹某某、郭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邹某某、郭某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社区矫正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井冈山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8月2日发布了《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井冈山市行政区域均为禁猎期,禁猎期内禁止一切猎捕活动;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期内,禁止猎捕野生动物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行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枪支弹药是国家明令实施严格管控的物品,不得私自制造、持有,更不得为满足口腹之欲,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在禁猎区、禁猎期用自制枪支非法捕杀野生动物并食用,不法行径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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