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引发的开设赌场案,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主犯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从犯胥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判处从犯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没收三人退缴的违法所得共计30万元;没收扣押的彭某某小型汽车一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彭某某在2020年3月开始为赌博网站做代理,并于2020年9月至2021年9月组织被告人胥某、杨某在海口市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三人担任代理期间,使用胥某、杨某的银行卡接受赌资数千万元,抽头渔利数十万元。被告人彭某某、胥某、杨某共同非法获利3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另外,2020年7月,被告人彭某某用接受的赌资15.8万元购买了一辆小型汽车。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被告人胥某、杨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其中被告人胥某、杨某使用自己银行卡接收赌客赌资,为赌客参赌提供服务,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社区矫正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开设赌场罪,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进而构成开设赌场罪。随着网络平台发展,如果行为人满足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也属于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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