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轻松,出售或租借银行卡便能月入上千。”网吧厕所的赚钱小广告令人心动,以为简简单单便能走上“致富之路”,殊不知是迈向了犯罪的万丈深渊。
案情回顾:2022年4月25日,被告人江某某在网吧上厕所期间,看见墙上张贴着高价回收银行卡的小广告,遂添加对方QQ号并联系。2022年4月27日至2022年5月6日,被告人江某某先后三次提供自己名下的九张银行卡,并提供刷脸、取现等帮助,帮助诈骗分子上线“跑分”,进账流水达1669162元,江某某非法获利13228元。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使用自己的银行账户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将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江某某的违法所得1322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随着当前信息网络的快速发展,一些收入多、来钱快的工作,成为不少年轻人的选择。在面对五花八门的小广告时,一定要搽亮双眼,学会辨别这些工作是否合法,不要出借、出售、出租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以免沦为他人犯罪的“帮凶”。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