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版“孤注一掷”,三名男子因搭建网赌支付平台获刑!

  发布时间:2023-09-01 15:27:28


    近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陈某、谢某、夏某为赌博网站创建虚拟币支付结算平台,均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以来,魏某组织被告人陈某、谢某、夏某及其他20余人,在迪拜租赁办公场所,以“公司”化形式运营,组建研发部、运营及商务部、客服部、产品部、财务部等部门,创建无需实名注册、具有混币、防追踪的虚拟币交易平台汇信国际,为网络赌博网站提供虚拟币支付结算。作为“公司”的技术人员,被告人陈某负责汇信国际平台的钱包创建、地址生成、上链转账交易系统开发,并使用自己的火币账户、币安账户为汇信国际的虚拟币支付结算提供手续费TRX及跨链转账帮助,非法所得60万元,被告人谢某负责汇信国际及关联平台的移动iOS客户端研发、运维、技术支持,非法所得120万元。被告人夏某参与汇信国际平台的后端研发,并使用自己的火币账户为汇信国际的虚拟币支付结算提供手续费TRX,非法所得5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谢某、夏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谢某、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谢某、夏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处轻罚;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均退缴了自己的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谢某、夏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社区矫正管理局的调查评估意见,可以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井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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