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认为只有买卖、运输、制造毒品才是毒品犯罪行为,殊不知容留他人吸毒也触犯法律,构成犯罪。近日,井冈山法院审理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
案情回顾:2023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与李某辉、李某平一起在井冈山市某餐馆内喝酒吃饭。期间,李某辉提议购买冰毒(甲基苯丙胺)到被告人张某某家中一起吸食,张某某没有反对并表示自己无钱购买,李某辉则提出由其与李某平去吉安购买毒品。当天晚上,李某辉、李某平购买好冰毒后,一起来到张某某家中,张某某购买了一瓶矿泉水、一卷锡箔纸、十来根吸管作为工具。被告人张某某四人轮流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三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