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贷款业务为企业、个人资金周转提供了有力保障,但不法分子为不劳而获,竟动起歪心思,通过虚构职工身份、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银行贷款,则应受到法律的惩处。
近日,井冈山法院审结一起骗取贷款、洗钱案,以骗取贷款罪判处被告人温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温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判处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同时责令三被告人退赔银行损失。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被告人温某因缺钱投资通过朋友得知曾某(已判决)可以帮忙贷款,联系上曾某。被告人温某因征信不良,希望借用被告人刘某的身份办理银行贷款,被告人刘某同意并提供身份证及征信报告。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刘某在曾某的安排下,身穿曾某提供的铁路职工制服,冒充铁路职工身份,使用虚假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向井冈山市某银行申请了30万元的一年期信用消费贷款。在该笔贷款批复放款后,曾某分得好处费90660元,剩下的209340元中,被告人温某取现2万元后分给刘某1万元,其余资金均投入网络返利平台。被告人刘某陆续向银行还款人民币49.31元,给银行造成损失共计299950.69元。
2020年7月,被告人万某因工程需要资金向贷款公司贷款,经贷款公司结识曾某。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万某在曾某的安排下,身穿曾某提供的铁路职工制服,冒充铁路职工身份,使用虚假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向井冈山市某银行申请了30万元的一年期信用消费贷款。在该笔贷款批复放款后,曾某分得好处费7.5万元,被告人万某将资金用于做工程。被告人万某陆续向银行还款人民币款50869.41元,给银行造成损失共计249130.59元。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温某得知被告人刘某使用虚假材料从井冈山市某银行获得了30万元贷款已到账,为了尽快转移该笔资金,使资金合法化,被告人温某使用被告人刘某的银行卡,将被告人刘某贷款银行账户中的209340元转移至被告人刘某其他银行账户,并陆续取现共计2万元,后于2020年7月17日转账至被告人温某银行账户189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温某、万某、刘某明知不符合贷款条件,虚构身份、材料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温某为掩饰、隐瞒骗取贷款所得,通过转账方式转移资金,其行为还构成洗钱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温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温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万某、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