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元“聚宝盆”卖5000元?诈骗团伙获刑!

  发布时间:2024-02-29 15:33:53


近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街头兜售古玩诈骗案,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赵某某共同商议以摆地摊售货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由陈某某出资以每个200元价格购买了8个工艺品“聚宝盆”,吴某某负责摆摊售卖,陈某某、赵某某两人作托,共同设局诈骗他人钱财。2023年7月9日,陈某某驾车搭载吴某某、赵某某及何某某(另案处理)从湖南省来到井冈山市。次日早上,四人来到新城区菜市场,吴某某拿了一个聚宝盆在空地上摆摊售卖,声称该“聚宝盆”系出自老宅,为银制的。陈某某在旁佯装顾客称这个“聚宝盆”是个好东西,故意问吴某某3000元卖不卖,吴某某坚称要3500元,之后陈某某假装去筹钱离开现场。被害人董某某在旁边听见后,认为这个“聚宝盆”是银制的,买下来不亏,便向吴某某出价5000元买下“聚宝盆”,但吴某某要求只收现金,董某某主动提出和吴某某一起到家中拿银行卡取现金。在董某某与吴某某一起回家的路上,赵某某假扮顾客要求5000元买下该“聚宝盆”,董某某表示其已买下,赶走了赵某某,之后,董某某带吴某某回到家中取了银行卡,并到银行ATM机取现5000元交给吴某某。随后,吴某某、陈某某、赵某某和何某某返回湖南,并将骗取的5000元予以私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陈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共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赵某某有数次诈骗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街头摆摊是古董诈骗的常见手段,不法分子通过请“托”演双簧的方式进行忽悠,被害人以为捡了便宜,实则落入了诈骗陷阱。广大群众遇到路边摊兜售古玩等情况,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守住自己的钱袋子。

责任编辑:井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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