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我院为9起执行案件的10名当事人发放执行救助金44000元。     为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彰显司法人文关怀,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该院在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下,设立执行案件救助基金,并于2009年12月正式启动。
    针对一些执行案件中,因被执行人经济困难,家庭贫困无赔偿能力或被执行人暂时没有财产等情况,致使申请执行人的权益难以实现,判决成了无法兑现的白条。部分申请执行人由此成为特殊群体,生活得不到保障。为缓解社会矛盾,突破“执行难”工作瓶颈,我院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由财政列入预算8万元,设立执行救助基金,对执行案件中涉及的特困群体给予一定的救济。同时,出台了《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执行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执行救助几种情形,即:刑事附带民事、交通肇事其他人身损害赔偿、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和追索劳动报酬或经济补偿的案件,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生活特别困难、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急需救助的可申请执行救助。
    《办法》还规定,对执行救助款进行严格审核发放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每案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同时,我院对救助基金的发放规定了严格的报批程序。确有需要救助者,对其提出的救助申请,由案件执行法官初审,审查情况经合议庭合议后,交书面报告并写明救助金额报分管领导及院长审核,最后报政法委书记批准后,由当事人到财政局直接领取;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直接通知救助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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