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醉酒开车酿事故 男子获刑并受罚

  发布时间:2024-03-09 15:32:33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为一种社会共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依然不乏有“以身试法”者。近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23日20时57分,被告人叶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220国道从黄坳乡往光明乡方向行驶,行驶到某路段时,车辆碰撞到路边的树及路牌,造成叶某受伤,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叶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叶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2.01mg/100ml。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叶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叶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饮酒一分醉,驾车千分险。为了他人和自己的安全,文明驾驶,安全出行!

责任编辑:井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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