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井冈山:注册空壳公司卖账户 一男子因“帮信罪”获刑

  发布时间:2024-03-11 15:30:39


    近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出售公司银行账户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案件,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李某某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20年至2021年,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国外通讯APP“飞机”与“老板”(身份不明)联系,“老板”告诉李某某出售公司对公账户、U盾、手机卡、公司营业执照等资料每套可获得3000元。李某某先后带龚某、杜某等人到江苏省无锡市注册了七家公司,并用这七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刻公司印章、开通对公账户、U盾等,一同邮寄给“老板”,李某某从中获利10500元。经查,以上七家公司均无经营场所、无纳税记录、无社保缴纳记录。同时,李某某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账户接收从其中三家公司转来的资金135.2万元,按“老板”要求为其购买虚拟币,李某某获利约3万余元。另查明,上述一家公司账户被用于淫秽漫画APP的收款账户并与网络赌博平台有大量资金往来。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出售公司的银行账户,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此次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可以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井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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