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以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车内财物案件,被告人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情回顾:案情回顾:2023年1月至2023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为满足上网等日常消费需求在井冈山市某小区以拉车门的方式盗窃未锁车车内财物共计7600元。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曾因盗窃被井冈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生活中,犯罪分子见财起意,以停放车辆为目标,“拉车门”“砸车窗”式盗窃案屡见不鲜,广大车主要提高防范意识,做到人离车锁,且尽量不要在车内留有现金、首饰等贵重物品,一旦发现被盗切,记及时报警,并保护好现场。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