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醉”上加罪 一男子酒后驾车又砸车

  发布时间:2024-04-24 09:28:59


    近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醉酒驾车后打砸车辆案件,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文某某拘役二个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25日晚,被告人文某某在井冈山市某商业街与朋友一起吃饭喝酒。饭后文某某乘坐谢某某的车到瓷厂,两人在车上发生口角,进而文某某对谢某某进行殴打,谢某某趁文某某不备下车逃脱,文某某便驾驶谢某某的小型轿车到达东上乡一批发部门口,随后从店里拿出一个凳子打砸车子的前挡风玻璃、侧门、后视镜,造成谢某某的车辆损毁。经鉴定:从送检的文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84.60mg/100mL。经井冈山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认定,损毁车辆的物品损失价格为11997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文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文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文某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前往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酒后驾驶机动车并打砸车辆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饮酒要适量,劝君莫贪杯。要正视酒后任性的危害,切莫以身试法,悔恨终身。

责任编辑:井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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