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法院网讯  余某与夏某、刘某、罗某喝醉酒后在厕所摔倒造成后脑损伤送至井冈山市医院医治无效死亡,其亲属将一起喝酒的夏某、刘某、罗某及医院告上法庭。6月8日,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协议,四被告分别补偿原告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0日下午,刘某请夏某在井冈山市茨坪地下商场吃晚饭,夏某便邀请了死者余某和罗某。酒是刘某自带的一矿泉水瓶米烧(自制白酒)。因余当晚有事约7点左右才赶到,之后余喝了半杯米烧,还喝了一瓶半啤酒,一起共喝了9瓶啤酒。饭局结束,刘某去了买单,其他人在门口等候,余去上厕所时摔倒致脑后受伤,夏某、刘某、罗某便将余送至饭馆附近的门诊治疗,门诊医生认为该患者需要做CT,要求他们送到医院治疗。约晚上9点多钟夏某、刘某、罗某又将余送至井冈山市人民医院治疗,经医院抢救,余于次日凌晨4点50分死亡。对此死者亲属认为是医院救治未到位而导致其儿子死亡的,对医院十分不满,矛盾很深。
    该院受案后,争对原告与医院的矛盾焦点,经过三次耐心的协调工作,最终达成了一致协议,由夏某、刘某、罗某和医院分别补偿死者亲属2000元。原告接过钱,眼含泪水说:“法官这样处理本案,我很满意,你们既办好了案,也促进了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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