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份,中办、国办转发了《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针对涉法涉诉信访占全国信访总量的比例仍然较高,进京访、重复访仍然偏多,政法机关解决问题的力度和效率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强烈期待还有差距等问题提出了若干具体工作意见。其中,首次提出的“建立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制度”问题更是引发了社会层面的广泛关注。就人民法院而言,如何在新时期开展好涉诉信访工作,如何在制度优化的基础上提升工作水平,如何真正做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这些都值得我们深思。    一、人民法院涉诉信访问题突出的成因
    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期,也是社会矛盾凸显期。涉诉信访问题是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众多社会矛盾的必然体现,是社会阶层变动中利益冲突加剧、社会矛盾长期积累的产物。现今,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作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在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过程中,与部分群众的期望值仍有一定差距,由此引发的涉诉信访问题仍较为突出。
    (一)法院内部原因
    1、少数法官办错案、错办案的现象依然存在。如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程序违法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当事人对此未能冷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转向走上信访之路。
    2、法官素质存在差异,司法行为不规范。一是少数法官存在特权思想,没有正确树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思想,在司法过程中,缺乏大局意识、稳定意识,就案论案,不能将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很好地统一,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不能耐心细致地做好辩法析理工作,而是武断专横,以致发展成为后来的信访问题。二是法律文书质量不高、说理不够,有的当事人为裁判文书中某几个文字错误而不断上访。三是“执行难”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执行工作十分困难,当事人为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实现而上访。
    3、审判监督程序本身存在问题。我国审判监督程序强调有错必纠,且对申诉没有提出期限和次数的限制。因此,当事人可以随时无数次的提起申诉,客观上助长了信访数量的增加。
    4、案件处理本身的无奈现状。一是在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中,被告人由于入狱服刑、家庭困难等原因往往无法赔偿民事部分,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现状导致被害人及其家属反复申诉上访。二是某些案件在处理上,存在地方局部利益和群众利益的冲突,解决起来有时不能兼顾。
   (二)法院外部原因
    1、经济利益格局重新调整,引发大批社会问题寻求法律解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一些社会问题如企业破产、职工安置、养老保险、征地拆迁、土地调整等问题,最终还是要寻求法律解决,问题集中到了法院来。法院作为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裁判机关,当事人的诉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或者利益得不到满足,便采取信访途径表达诉求。
    2、个别群众法制意识增强,但思想认识存在偏差与司法原则不相适应。近年来,司法改革不断深入,法制不断健全,法治意识不断增强,但由于社会发展水平不平衡,群众的文化素质及法律素质较低,对新的司法理念难以理解和接受。比如对法律事实不理解。法律事实不同于客观事实,必须是由证据充分证明了的客观事实。少数当事人对此不能理解,因而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不服而上访。
    3、法院公信力不高。在普通百姓中间,常常有信上不信下,信官不信法的扭曲心理,加之社会上经常出现“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不良现象,当事人往往不通过正常司法途径,而想通过信访“清官”解决。
    4、社会舆论的不当引导。案件是社会热门关注话题,人们往往根据自己的理解对案件发表评论及观点,新闻舆论对案件更是关注,但他们往往对案件事实缺乏全面了解,对法律理解有时也会出现偏差,当这些舆论意见与裁判结果有差异时,当事人就认为裁判结果有错误,从而申诉信访。
    (三)涉诉信访机制本身的原因
    1、涉诉信访问题处理机制不够完善。有的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不服,不按法定程序上诉和申诉,而是采取信访途径,甚至通过网络等途径“告洋状”,试图引起上级领导和境外舆论的重视和关注,帮助解决问题;法律规定当事人对终审裁决不服的,可以通过其他渠道继续申诉,本意上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客观上形成了法外之法,加之当事人提出申诉的随意性,导致当事人重复上访。
    2、当前上级部门将涉诉信访与终而不结、精神病人信访一道共同纳入了信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范围,不仅不能促进这些问题的解决,反而牵扯了大量人力、物力;同时,还从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信访人缠访闹访、“闹中取利”的心理和行为,阻碍了良好信访秩序的形成。此外,对信访工作总量,特别是赴京上访数的畸形重视和一票否决,导致了信访机制的病态发展。
    二、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制度的出台
    针对上面提到的当前一些涉法涉诉信访反复申诉的问题,《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了建立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制度。该制度的出台强调要尊重司法机关的判决,意味着我国司法判决缺乏终局性和既定力的缺陷和解纷制度的合理化已经开始得到中央的明确认知,进而贯彻到制度设计之中。
    1、《意见》对适用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制度的条件予以明确。即对合理诉求确实解决到位、实际困难确已妥善解决的问题,经过公开听证、公开质证、公开答复,由省级以上政法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作出终结决定,各级政法机关不再受理、交办、通报,以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终局性。此外,《意见》还明确了信访终结机制的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同时,为防止一些地方政法机关随意使用终结机制,不重视实际问题的解决,中央政法机关将定期评查各地的信访终结案件,发现问题,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制度的意义。依照法治的原则,审判者的裁判应该具有既定力,一经作出不得随意变更;也应该具有终局性,一旦确立不得再向其他机关寻求救济。但在我国,涉法涉诉信访系统的存在,实际上否定了关于司法判决终局性和既定力的设计方案。在容许甚至怂恿信访的背景下,加上各种监督审判的管道,即使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律见解也不可能一锤定音。没有既定力,任何问题的解决都很容易出现一波三折的事态;没有终局性,任何一种问题的解决都势必指望更有权势的部门或个人出面摆平、导致矛盾不断上交,以至某个鸡毛蒜皮的纠纷也可能演变成群体事件。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中央政法委颁发《意见》也就顺理成章了。通过专业化的审理和程序公正来确保通过司法制度解决各种社会问题,把形形色色的上访活动因势利导到上诉的制度化渠道之中,这应当是人民法院在新时期做好涉诉信访工作的重新认识之一。
    三、构建和谐涉诉信访机制的几点思考
    以上提到的法院涉诉信访问题突出的原因分析值得我们不断深思,中央政法委在新时期的制度创新更要求我们更新观念。作为一个基层法院,我院党组一班人始终把抓好队伍建设作为法院工作的根本,通过坚持抓教育、抓学习、抓管理、抓监督,已连续7年未发生一件涉诉上访案件。即便如此,如何在新时期“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实践当中做好涉诉信访工作仍是摆在全体法院干警面前的一个永恒话题。
    (一)从内部机制而言
    1、要正确认识,转变观念,坚持以人为本妥善处理涉诉信访。要正确认识新时期涉诉信访问题突出是伴随着社会大变革所引发的正常现象。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法院要以人为本妥善处理涉诉信访,要合理引导信访人表达自身诉求,充分尊重信访人,充分尊重案件事实,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正确妥善处理案件,帮助其解决现实困难。
    2、要不断创新涉诉信访工作理念,树立司法权威。涉诉信访工作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呈现出新的特点,要学会在接访过程中用新的眼光、新的方法看待和处理问题,学会解决问题的新方法,以提高处理涉诉信访事项的效率和效果。工作中,要坚持法律至上,提倡首先用法律解决问题,把矛盾和冲突引入到正常的司法程序之中;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不断推进司法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更好地接受民主监督,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
    3、要始终抓好法院队伍建设。出色的涉诉信访工作有赖于一支一流的法官队伍。要狠抓教育,确保法官队伍政治上过得硬,大局观念过得硬;要狠抓学习,不断提高法官的办案能力和做群众工作水平;要狠抓管理,培养细致的工作作风和严格的组织纪律;要重视抓监督,确保法院工作人员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
    4、要不断完善信访制度。法院信访工作应严格依法进行,对信访接待中遇到的问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视情作出处理,对属于控告、检举的转纪检部门处理;对提出的意见建议报院领导处理;对申诉及申请再审的,交审判监督庭审查是否立案受理。做到件件有处理,件件有着落,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诉人并告之不能受理原因,做好说服工作,防止重新信访、上访。同时,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领导包案责任制、首问责任制,将责任具体落实到位。
    (二)从外部机制而言
    1、要整合各种社会矛盾调处机构,规范信访部门职能权力,形成“大信访”格局。加强各种社会矛盾调处机构的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定期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发挥信访部门的协调督促检查功能,分流泄洪,真正形成党政统一领导、信访部门督促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大信访”格局。一是通过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网络及时了解群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及时发现各种矛盾纠纷,加强组织协调,明确疏导化解责任,尽快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二是强化社会联动调处,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把各种矛盾纠纷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三是规范信访部门职责权力,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党政信访部门受理、交办、转办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承办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并提出完善政策和信访工作的建议,指导有关部门和下级的信访工作。 
    2、建立信访当事人救助制度。实践中,有许多信访当事人因长期信访而影响了生产、生活,家境较为困难。由于无力发展生产,他们往往对生活失去信心,无形中也坚定了信访信念。因此,有必要建立对此类信访人的救助制度,帮助其从生产角度恢复对生活的信心,放弃不切实际的错误信访行为。这种救助制度不应构建为单纯的金钱救济机制,单纯的金钱救济机制是简单的输血行为,也容易滋生、助长信访当事人借救济机制不劳而获的错误心理。对于生活困难的信访当事人人民法院首先应联合民政部门对其进行必要的救济,帮助其解决必要的生活困难,树立生活的信心与信念。其次,人民法院还应当与工商、税务等部门积极沟通,为信访当事人恢复、发展生产创造宽松环境。要慎重对待“花钱买平安”,对无理上访缠诉的不能让其得到不应有的和过多的好处。
    3、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考核机制。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基数确定考核指标,加强对信访工作组织领导情况的考核力度,创新全社会联动协调的工作机制,重视信访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的考核,对赴京上访一票否决要视情而定,探索建立科学有序的信访机制。要注意发挥和体现考核的导向作用,这种考核即要有利于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无理上访缠访,又要有利于树立法院和法制的权威,切实避免各种损害法院和法制权威的情形发生。
(注:郭泽庆系井冈山市法院院长,王国勇系井冈山市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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