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确审判组织的职责权限,规范审判委员会工作,12月22日,井冈山法院出台了《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对审判委员会职能、需讨论案件范围、会议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完善了审判委员会会议职能。主要是:研究决定院长、副院长认为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及质量评查争议;讨论决定涉及审判工作的重要事项;总结审判经验;研究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明确了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该规则规定,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分、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改变公诉机关定性的、合议庭成员意见不一致或庭长、分管院长有不同意见以及其他疑难复杂的刑事公诉案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自诉案件;缺乏任何审判经验的新类型案件;合议庭认为有必要,经分管院长审查同意需提交讨论的其他案件。
    规范了审委会议事程序。该规则规定审委会审理案件或者研究其他事项的程序为汇报、讨论、表决、签名四个步骤;审委会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交讨论的议题须报请主管副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委会,须提交审委会研究的事项必须严格执行预约登记制度,事先以书面形式报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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