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参加法院审判活动,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国等方面都具有现实意义,同时也得到了社会民众的广泛认同。但是,应该看到的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在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过程中,就遇到了以下几个主要问题并相应提出了几点建议:    一是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一定五年不能变更的制度需要调整。从近几年该院18名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数量不一,悬殊过大,甚至有的陪审员自05年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以来,对法院组织的各种相关活动从不参加,也不过问,形同虚设。但现行制度一经选任就五年,中途不能变更,针对这一情况,非常有必要作适当调整。
    二是“摆设”现象仍一时难以改变。不少人民陪审员由于担心自身法律业务不熟悉,庭审时,除主审法官庭前草拟好的几个提问外,很少根据案情进展主动发问。合议时,多数陪审员对案件的处理以附和主审法官意见为主,很少有自己的“主见”。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陪而不审、合而不议”。因此,建议上级法院集中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业务技能,同时,考虑是否有必要法院在选任人民陪审员时,尽量选一些有法律功底的人员来担任人民陪审员,这样是否更有利于司法资源的节约和案件的审理。
    三是人民陪审员工作经费保障不到位。以该院为例,人民陪审员工作经费仅为二万元,人均只有1100元,按案件计算每件只有200多元。据初步测算,陪审员参审一个案件仅包括来回车票、补助、伙食等基本费用(按两人计算)就要超过上述金额,而要做好人民陪审员工作,还有更多的经费需要加以保障,比如每年的培训费用、工作会议经费、学习资料费用、着装费用等。因此,如果经费保障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将直接影响到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开展。所以,建议上级部门应加大这一方面经费的投入,将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经费纳入到法院经费预算中来,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序、高效地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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