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两天调解一起数百万标的买卖纠纷

  发布时间:2009-11-20 09:08:23


    井冈山法院网讯  11月19日中午近1点,下班已临近一小时了,井冈山法院民一庭办公室传来的争辩声音终于消顿了。原告井冈山某公司与被告广州某灯具公司在承办法官和陪审员耐心细致地调解下,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对调解结果都表示满意,并对办案人员的工作能力和辛苦努力大加赞扬。

    2007年9月,因演出需要,井冈山某公司向广州某灯具公司购买了一批摇头探照灯,双方签订了一份总价款为560余万元的买卖合同。井冈山某公司在预付了160余万元货款后,广州某灯具公司进行了安装调试工作。随后,井冈山某公司以该批摇头探照灯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经质监局委托有关检验部门检验,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双方为产品质量和货款之事僵持不下。井冈山某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广州某灯具公司返还货款160余万元,并赔偿因灯具不合格造成无法演出等经济损失100万元。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广州某灯具公司认为自己产品出厂时就合格,且井冈山某公司拖延支付货款,于是依法提起反诉,要求井冈山某公司给付剩余货款400余万元,并赔偿违约金70余万元。

    该案法律关系虽然简单明晰,但考虑到案件标的大,且涉及外商投资等因素,承办法官认为调解最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于是三番两次主持双方调解。虽然双方意见分歧较大,但承办法官把灯具价格归纳为争议的焦点,得到双方的同意和信任后,又指出各自存在的问题,并告知如果调解不成可能还要对这一批货进行鉴定,即使判决了还可能会有二审等程序,既增加了双方的诉累,又影响双方的生产经营。在办案人员的耐心细致地说服下,双方达成了之前的调解意见。

    据了解,该院在处理涉及外商投资、案件标的额大、以及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重点建设项目的案件等八类作为重点案件,实行专项管理、定期通报制度。对上述案件的处理要求承办法官、业务庭负责人、分管院领导乃至院长层层把关,确保案件在法院得到及时有效地公正处理,确保不因法院的工作失误和不当给社会带来新的不稳定、不和谐问题。同时,采取庭审观摩的形式公开开庭,加大庭审和调解的公开透明度。由于工作到位,许多棘手的案件无一矛盾激化转化,有力促进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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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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