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我院成功协调处理一起下七乡人民政府申请执行的特殊搬迁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我市重点项目工程“罗洪口”电站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    下七乡洪坪村村民肖冬生结婚后,因婆媳关系不和等原因,要求村干部帮助将其母亲聂桂英安置在旧村部居住生活。由于旧村部位于库区低洼处,属我市重点项目工程“罗洪口”电站建设的拆迁范围,在所有拆迁户都已与开发商达成拆迁协议并搬离拆迁区域后,乡政府多次上门做肖冬生和聂桂英的工作,肖冬生都置之不理,而其母亲已77岁高龄,并提出其儿子拒绝她搬入新房一同居住。面对这一情况,下七乡政府颇感为难,如果强制将其赶出可能会引发恶性事件;如果任其拒迁则影响整个工程的顺利进行。在无奈之下,下七乡向我院提出给予支持的请求。
    此案的特殊性在于:要拆除的房屋属于洪坪村所有,洪坪村对拆迁没有意见。实质问题是要居住在屋内的聂桂英老人搬出,而老人不搬出的关键又在于其儿子和媳妇,其涉及的又是家庭民事纠纷。在这种情况下,乡政府的确左右为难,不好作出什么行政行为。而对于法院而言,要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必须要有依据,没有依据法院是不好介入的。对于乡政府的请求,我院没有简单拒绝,院长郭泽庆当即答复可作为特殊情况予以受理,并立即召集分管副院长和行政庭工作人员进行研究,具体商讨处理方法。郭泽庆院长还明确要求执行人员在处理这一案件时,既要考虑到有利于保障“罗洪口”电站建设的顺利进行,又要充分照顾到老年人的合法利益;既要充分运用好法律的强制性作用作后盾,又要最大限度发挥好调解作用;要在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后提出可行性解决方案,尽最大努力发挥好法院的“调节器”作用,在充分释法明理后,做通做足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进行协调处理。
    针对此案的特殊情况,我院执行人员对症下药,于6月23日首先找到聂桂英老人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询问其有什么困难和要求,耐心细致地解释政府的搬迁要求。经过耐心劝导,聂桂英老人同意自动搬出,并表示想和儿子一同居住,搬迁补偿等费用由其儿子领取。随后执行人员找到被申请人肖冬生,向其耐心讲明来意,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告知其赡养老人是应尽的义务,如果遗弃老人将触犯刑律。同时明确指出,对于电站的建设理应顾全大局,如果无理阻挠将被强制执行。肖冬生听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即表示将老人接回自家新房一道居住,并向法官说到:“听你们这么一说,我都无地自容了,想我母亲还有搬迁补偿费,就算没有这也是我该做的呀!我自己也会老……”,在场的乡镇干部和电站指挥部工作人员自发鼓掌并对法院的协调工作表示非常满意!
    至此,一起令乡政府头疼、因农民法律意识淡薄而引发的特殊搬迁纠纷,在法官的耐心细致工作下得以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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