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将记住这一刻:2009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王胜俊在全国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鲜明地提出了“人民法官为人民”的重大历史命题,要求全国法院广泛深入地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   大道至简,深刻的思想往往可以最朴素地表达。“人民法官为人民”用最通俗易懂的话语,展示了人民法官一切司法实践活动的本质属性,宣告了“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根本宗旨和价值追求。
   “人民法官为人民”树起了新时代的风向标,为我们坚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民性,正确认识、全面把握和积极推进人民司法事业指明了方向。
   “人民法官为人民”建立了人民司法事业又一座伟大的里程碑,标志着最高人民法院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事业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人民法官为人民”更是新征程的起跑线。从这里出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将以崭新的面貌,满怀豪情迎接人民司法事业的新飞跃。
   “人民法官为人民”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穿越历史的风云,司法制度的人民性历久弥新。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夺取政权、创建人民政权、巩固人民政权、发展人民政权的光辉历程,就是把“人民”二字不断大写、再大写的历史。
   87年前,初生的中国共产党便认识到,司法的革命也是革命斗争重要的内容和任务。1922年《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对于时局的主张》和1923年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纲草案》,都指出要改良司法制度。这种改革旧司法、建立新司法的思想,成为工农运动中革命政权组织司法活动的指导思想。
   北伐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人运动和农民运动中出现了人民司法机关的雏形,显示了人民司法制度的萌芽。1925年6月爆发的省港工人大罢工,是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一次影响深远的反帝群众运动,省港罢工委员会设立了军法处、会审处,专门审判破坏罢工案件;风起云涌的农民运动中,各省相继成立了审判土豪劣绅的司法机构。
   为了排解工农运动内部的争端与纠纷,调解机制在继承中华民族法律文化传统的基础上,得到相当程度的重视和发展。无论是在农民运动发生最早的浙江萧山,还是在工人运动开展得最有声色的江西安源,都成立了专门的调解组织或机构,以解决农民或工人之间的纠纷。
   工农运动中的司法和调解活动深入到了中国普通民众的最基层,对于贯彻党的革命纲领和工农运动政策、法令,起到了不可低估的推动作用。这些活动,也就成为共产党广泛接触民众、沟通民心的重要方式之一,为党领导中国革命并最终取得成功奠定了最坚实的基础。而这,也是历朝历代的统治者和其他政治团体从未能做到的。
   中央苏维埃政权建立初期,就把法制建设特别是审判机关建设作为加强整个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创立了与剥削阶级专政国家截然不同的司法原则、审判程序和制度。这一时期,中央政府在省、县、区三级政府设立裁判部,设立最高法院,领导全苏区的审判工作。
   工农民主政权的司法机关自建立起即十分注重在司法审判中贯彻群众路线,吸收群众广泛参与司法活动。各级裁判机关所组织的民事法庭、刑事法庭、军事法庭、劳动法庭及巡回法庭都分别有工农兵的代表以人民陪审员身份参加。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对裁判机关工作的指示》中强调,裁判机关在审判任何案件时,都要注意多数群众对该案的意见。这种力图使司法群众化、大众化的做法,为共产党在艰难的年代里赢得了群众的广泛支持,使司法服务于政权的功能最大程度地得到发挥。
    毛泽东认为,“真心实意为群众谋利,解决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是苏维埃法制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毛泽东要求各级司法机关贯彻群众路线,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完成执法任务,一方面把审判机关的工作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另一方面借审判案件,教育群众遵纪守法,提高群众对敌斗争的积极性。
    位于江西省瑞金市沙洲坝镇的杨氏宗祠,就是当年最高法院的办公场所。一支笔,一盏油灯,见证了何叔衡、董必武等老一辈革命家在这里领导着红色政权的审判活动。历经200年风雨沧桑的杨氏宗祠,见证了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开创人民司法事业的艰难历程。 
    1932年2月至1934年10月红军长征前,最高法院先后审理和复核了有关刑事、民事、军事案件3000余件,为保卫新生的人民政权和巩固革命根据地做出了重要贡献。
    群众路线的审判方法与作风,也是延安时期司法制度的重要成就和经验。宝塔山旁,延河水边,司法审判植根于人民群众之中,倾听群众的声音,为群众排忧解难,为保障抗日军民的根本利益服务。
    针对边区经济落后、交通不便、生产任务繁重和群众文化水平低、法律知识缺乏等实际情况,各边区政府建立了灵活多样、简便易行、便利群众的诉讼制度:诉讼状词不拘形式,口头诉讼与书面诉讼有同等法律效力;力求诉讼文书尤其是判决书的口语化,使之明白易懂,反对文字晦涩、词义难懂的司法八股。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马锡五把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运用到审判工作中,创造了深受群众欢迎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简化诉讼程式,实行就地审判、巡回审判,强调司法工作要有群众观念、走群众路线。
    1943年2月3日,毛泽东为边区先进模范人物题词,其中为马锡五的题词就是:马锡五同志,一刻也不离开群众。
     1948年以后,随着解放战争的节节胜利和解放区的不断扩大,旧政权的司法机关被接管、摧毁,解放区各级司法机关第一次统一改称“人民法院”,这在我国司法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1949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最高人民法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制定并颁布了人民法院组织法,使新中国的人民法院制度建设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由三级改为四级,基层人民法院又设若干人民法庭作为派出机构,使人民法院的设置更加接近人民群众。
    十年文革期间,由于砸烂公检法,毁弃人民性,导致法治的大倒退。改革开放以后,人民法院重获新生,组织体系日渐完备,审判业务长足进步。把人民性再次摆上重要位置,人民司法事业由此得到大步发展。
    我们党从建立到发展、壮大的历史证明:什么时候强调人民性,人民司法就充满生机与活力;什么时候淡忘人民性,人民司法就会走向歧路和险途。
   “人民法官为人民”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
   “人民法官为人民”,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体现了我国的政体优势,是社会主义政治理念的司法表达,是社会主义法治规律的实践要求。
   主权在民,是人类文明思想的华彩篇章。我国先贤早就提出了民为贵、君为轻的思想。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直言:国家乃人民之事业。不过,这种建立于直接民主制基础上的朴素理念很快被专制的现实所淹没。当民主的思想与实践重新崛起于启蒙时期,封建专制的历史羁绊,暗淡了主权在民的光辉。资产阶级私有制决定了权力在于资本,而与人民无缘。
   马克思主义的出现,使人类的民主理论与实践焕发出全新面貌。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马克思主义深刻地揭示出,谁在经济上当家,谁便在政治上作主。以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社会主义的民主实践使主权在民得以真正实现于现代人类社会。人民创造历史,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不再由少数人掌握、为少数人服务,而是由最大多数人掌握、为最大多数人服务。
   人民性是社会主义政治区别于一切剥削阶级政治的核心标志,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属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价值追求和鲜明特征。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权力属于人民。作为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司法权当然属于人民,也必然要服务于人民。人民法官,昭示了司法权的政治归属;司法为民,彰显出司法权的政治宗旨。
   如果说国体明确了权力的政治属性,政体确立的则是权力的组织形式。在资本主义国家,由两党或多党轮流坐庄,议会之内,各党派争权夺利,司法权不可避免地沦为党派斗争的工具。对此,即便是奠定三权分立理论基础的孟德斯鸠也认为,只有由人民直接掌握和行使司法权,才能从根本上防止司法专横、保证司法公正、保障人民自由。
   我国实行的是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法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一方面,法官由专业化的人员组成,司法活动按照司法规律展开;另一方面,在司法权的产生、运行与监督中,人民性贯穿始终,司法权来自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在这一机制中,人民法院的政治属性和法律属性同时得以凸显,在尊重法律功能的情况下,服务人民的政治功能,既是法定化的要求,也有制度化的约束,司法公正、人民自由都有了切实保障。
   遵循人民性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官为人民”,体现了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有机统一,是“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现实辉映。
   党的事业至上,要求全面践行党的根本宗旨,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除了为人民的利益奋斗外,党没有自己另外的特殊利益。
   人民利益至上,既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也是社会主义宪法法律的最高价值。要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工作的标准,把发展的目的真正落实到满足人民需要、实现人民利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上来。
   宪法法律至上,既是党中央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内涵的最新概括,也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最新突破,表明人民法官为人民是一项宪政要求。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宪法法律又由人民所制定,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因而司法活动也就是贯彻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的过程。
   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三者是相互联系、内在统一的,其中,人民利益至上是核心、是根本。从事党的事业的目的,归根结底是为了人民谋利益。宪法法律是人民利益的集中表达和体现,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就是为了协调、保障和发展自己的利益。
   人民法官为人民的过程,就是在司法活动中发展党的事业、贯彻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的过程。因此,人民法官为人民,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意志,服务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具有最彻底的人民性,也因此能够实现最彻底的公平性。
   我们说“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个人和单位的压制和干涉,“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官心中没有正确的政治信仰和道德良心,更不能说法官可以超然世外,不注重人民群众所期待的公平正义。通过司法程序,法官把握人民群众意愿,正确理解抽象的宪法法律,正是“良法之治”的内在要求;法官是宪法法律的忠实捍卫者,却又不简单地成为法律条文的复印机,正是现代司法要完成的使命。
   司法的力量建基于人民内心的服膺与尊崇,人民便赋予了司法真正强大而持久的力量,司法权威也才能真正树立。如果说在有些国家的法律传统中,法官因孤独而“神圣”,那么在我国社会主义司法事业中,法官则因亲民而崇高。人民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居三尺法台,怀四野民生,为人民司法,替群众分忧,才能从群众中汲取无穷的力量,司法的权威才能真正强大而持久。
   因为,人民,只有人民,才是真正的力量之源。
   “人民法官为人民”是时代的迫切需要
   理论的生命在于实践。一切科学的理论首先必须直面现实,敢于而且善于创造性地回答当前现实中出现的问题,回答人们的困惑和疑虑,提出新的思路和办法。
    “人民法官为人民”这一重大理论命题的提出,正是对当前现实问题的回应。我们正处于一个剧变的时代,更是一个飞跃发展的时代。中华民族百年图强、伟大复兴的风帆高悬,中国社会现代化的航向不可逆转。发展让社会实现正义的能力提高,也让正义轻易变成前进对价的风险陡增。正因此,时代越是变动不居,人们对公平正义的渴望就越是强烈。剧变的时代和空前强烈的正义诉求让人民法院工作不断面临新形势、新问题、新任务。
   当前,在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的大背景下,我国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与国际社会环境和国际经济形势变化的联系更加紧密。国际问题可能引发国内问题,国内问题也可能造成国际影响。国际金融危机继续扩散和蔓延,在一个时期内,会对我国经济形势、社会稳定带来深刻影响,对人民法院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提出了新的挑战。
   在国内,受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经济发展形势的影响,人民内部矛盾会更加凸显、更加复杂。因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民生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大量增加,因利益格局调整、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回乡农民工失地失业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更加突出。许多地方法院受理案件呈现“井喷式”增长。社会关系日趋复杂,新领域、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案件处理的难度空前加大。任何一个案件处理不当都可能引发事端,影响大局。
   从人民法院自身来看,司法能力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态势更加突出。各种复杂原因导致司法权威不彰,法院工作自身评价与社会评价存在差距,部分群众甚至把生活挫折感带到诉讼过程中,涉诉信访持续高位运行,人民法院加强民意沟通、有效服务民众、获得社会认可的难度和压力不断增加。
   有的法院和法官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性不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国情意识、群众意识、法律意识不强,为大局服务的主动性不够,办法不多;
   有的法院和法官面对案多人少的矛盾无所适从,既不能挖掘潜力提高效率,又不会争取支持解决问题,而是萝卜快了不洗泥,只求结案了事;
   有的法院和法官宗旨观念不强、司法作风不正、司法行为不规范,既缺乏为人民司法的真情,也拿不出便民、利民的实招,有的甚至枉法裁判、徇私舞弊,严重损害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形象;
   有的法院和法官不能正确看待群众的需求和评价,民意沟通表达渠道不畅,没有自觉把群众呼声作为改进工作第一信号,没有把群众满意作为自身工作的根本评价标准;
   有的法院和法官感到很委屈、很不理解:为什么一年到头辛辛苦苦工作,办了这么多案件,化解了这么多矛盾纠纷,群众仍然有意见;为什么我们自认为案件处理得很公正,但群众就是不认可。
   究其原因,就在于群众意识不强,没有很好地开展群众工作或者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不强,没有与群众沟通、让群众参与、对群众公开、依靠群众的力量,法官的许多想法、动机和工作,群众都不知情,当然会有误解。
   解决上述问题,需要正确的政策和方式、方法。但归根结底,必须解决根本态度的问题。这态度就是要尊重人民,这态度就是要时刻擦亮社会主义司法的人民性底色,牢记“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宗旨。
   面对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的新要求、新期待与日俱增,面对司法审判还存在诸多在短期内难以解决的问题,只有坚持司法的人民性,坚持“人民法官为人民”,司法审判事业才能不断向前发展。
   “人民法官为人民”是世界观也是方法论
   “人民法官为人民”作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应贯穿于司法审判的全部过程,体现在司法审判的各个环节。
   要牢固树立和全面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使司法过程和裁判的结果有利于人的自由、发展和完善。
   要严格执行体现人民意志和根本利益的法律,把依法维护人民权益作为司法审判的基本价值追求。
   要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尺度和标准。
   要坚持司法工作的群众路线,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解决法院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
   要坚持司法便民、利民、惠民,大力弘扬亲民作风。
   要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确保司法权按人民的意志运作。
   要充分挖掘、利用司法资源,及时了解、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要求新期待。
   只要真正做到了“人民法官为人民”,各种各样的政策、方法、方式都会奏效;一旦背离了“人民法官为人民”,政策、方法、方式一定处处碰壁。
   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民法官为人民”,既是我们的世界观,也是我们的方法论。只有从“人民法官为人民”的高度,坚持科学发展观,立足群众路线,才能有效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坚持“人民法官为人民”,必须正确处理好法治与政治的关系。
   “法是没有自己的历史的”。法治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人的权利意识觉醒,当统治的正当化成为一项持续的任务,政治运作更加讲究艺术,逐步规则化、程序化,法治应运而生。因此,法治本身就是政治的高级表现形式。政治是法治的导向和灵魂,法治则是政治的精髓和核心。在人类法治发达史上,与政治完全绝缘的“法律帝国”,从来就没有真正存在过。正如托克威尔所指出,在美国,“几乎所有政治问题迟早都要变成司法问题”。
   但现代司法从来就不是政治的简单附庸。当司法呈现出被动、中立的特性,实际是其对自身政治作用的自我克制和恰当度量。正是因为对那些不适于司法解决的政治纷争望而却步,司法维护了自身权威从而使政治的收益最大化。但是,在西方国家,很多时候,当司法为了自身完整性过分诉诸程序的自治,难免就背离初衷,沦为政治和社会的异己。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社会主义法治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和目的上的统一性。因此,司法对社会的主动回应,司法与政治的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题中应有之义。
   坚定的政治方向,敏锐的政治眼光,丰富的政治智慧,牢固的大局观念,是人民法官应有的立场、必备的素质;维护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追求裁判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应当成为人民法官自觉的追求、坚定的信念。
   而一旦纳入司法的轨道,讲政治、服务大局必然会打上司法烙印,遵循司法的规律。成熟的司法,总是以自身特有的方式,在一个恰当的距离,维护稳定的政治价值;蹩脚的司法,则难免追随一时的政治热点或个人好恶,自损权威,辜负政治使命。
   ——坚持“人民法官为人民”,必须正确处理好司法的专业化与民主化的关系。
   作为一种判断权,司法权的专业技术性与生俱来。良好的裁判总是需要严格的规则和程序,甄别证据认定事实,找法释法适用法律,逻辑谨严推理缜密,更要依赖法官丰厚的司法经验和人生阅历。这一切,有赖于职业的养成。因此,在特定历史阶段,必须对司法专业化予以关注。
   但是,人民群众需要专业化的司法,却从来都不需要一个与世隔绝的衙门。“在我党的一切实际工作中,凡属正确的领导,必须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群众当然不是法治的旁观者,政法工作必须坚持专群结合的道路。
   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民性从根本上决定了司法必须体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接受人民监督。让群众有更多的方式和渠道接近司法、了解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是人民的意愿,更是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强化宗旨意识,增强群众观念,畅通民意沟通表达渠道,了解尊重群众的司法需求,是时代的呼唤,更是人民法官的根本使命。
   “人民法官为人民”,就是要以简单的、具体的、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听得懂、靠得住的方式服务群众,实现正义!就是要让人民法院真正像列宁说的那样,成为“居民绝对易于接近的机关”!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以公正文明的司法感召群众,才能使法治的精神溢出法院的大门,流淌进群众心底;也只有当广大群众自愿融入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洪流,依法治国的宏图伟业才真正有了现实的生命!
   ——坚持“人民法官为人民”,必须正确处理好继承借鉴与立足国情的关系。
   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个时期的司法既是当代社会关系的体现,也承载着一个民族历史的记忆,文化的积淀。司法和政治、经济、社会等各种因素的整合,构成司法生存的环境,也就是国情。
   “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法律包含了一个民族许多世纪的发展历史”。只有扎根和生长于国情的土壤,司法之树才会根深叶茂。
   “割断历史,只懂得希腊,不懂得中国”,对中国的今天一知半解,对于中国的昨天和前天懵懵懂懂,不可能真正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
   中国幅员辽阔,社会发展很不均衡,“时间叠合”现象在各地广泛存在,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的过渡与以信息化为主要特征的后工业时代几乎同时到来。从社会结构上看,城乡二元化还将长期存在,与乡土社会相适应的人情社会也将长期存在。因此,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在不同地区、不同社会群体以及城市和乡村,有着巨大的差异性。
   我们的法治建设必须立足于这个最大的国情,坚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思想路线,将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在保持法制统一性的前提下,重视总结来自基层一线的司法实践经验,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改革创新。
   “通过实践而发现真理,又通过实践而证实真理和发展真理”,这是辩证唯物论的知行统一观,也是人类社会绵延前行的现实轨迹。
   让我们高扬起“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旗帜
   人民司法工作栉风沐雨,从萌芽、初创、发展,到历经曲折后的再发展,最终形成了一条光辉的道路——人民法官为人民。
   人民司法独特的原则、理念、制度和方法,必将凝结成一套科学的理论——人民法官为人民。
   人民司法与人民群众血肉相连追寻公平正义的风帆,必将高扬成一面伟大的旗帜——人民法官为人民!
   让我们再次重温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维护人民利益,是党的根本宗旨的要求,也是做好政法工作的目的。政法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执法为民,坚持司法公正,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
   这是党和人民的深情重托,这是历史和时代的神圣召唤。“人民法官为人民”的雄壮号角已经吹响,让我们坚定信心,奋发有为,谱写新时期人民司法事业的华彩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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