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地方经济服务大局 推进执行工作科学发展

-----对近年来市法院执行工作的现状分析与思考

  发布时间:2009-05-05 17:25:29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人民法院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就是要将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融入到法院工作的实际中去,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期待、新要求,从而促进人民法院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就法院执行工作而言,在新形势下,司法环境的诸多不确定因素和案件当事人思维的多元化,加大了执行工作的压力和难度。同时,践行司法公正、一心为民的司法工作宗旨也给执行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就市法院近年来开展执行工作的基本思路和现状分析为主题,以近一步理清在现实条件下,如何进一步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使市法院的执行工作更贴近于我市和谐稳定的大局,更贴近于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大局,更贴近于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新期待的大局。

    一、近年来市法院执行工作的基本情况

    市法院执行工作在内部分工上由执行局、派出法庭以及行政庭分担。执行局负责执行机关各业务庭审理的需要执行的所有民商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部分以及法庭审理需移送执行的民商事案件,法庭可依法执行本庭当年度审理需要执行的民商事案件,行政庭负责执行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非诉案件。从人员上看,市法院现有在编干警52人,专门从事执行工作(执行局)5人, 占9.6%。既从事审判又从事执行(法庭、行政庭)的15人,占28.8%。近三年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245件,执结199件,执结率为81.2%,执行标的额682万元。在执结案件中,含刑事附带民事案件7件,民商事案件173件,其他案件26件。按年度划分:2006年受理执行案件65件,执结54件,执结率为83.7%;2007年受案98件,执结77件,执结率为78.6%;2008年受案82件,执结68件,执结率80.5%。由于大量的执行案件集中在执行局,近年来,我们加强了执行局的装备建设,先后为执行局配备了2台执行专用车辆、3台电脑以及摄像照相器材,完成了全国法院执行信息系统平台的建设,实现了新收执行案件的电脑录入和网上查询。

    二、市法院执行工作的现状分析

    法院执行工作作为实现胜诉当事人实际权益和兑现法院裁判文书的最后一道关口,作为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最后一道法律防线,已逐渐成为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密切关注的热点问题。如因执行工作方式方法不当,或因执行不力、不及时,或因采取各种强制措施不当,往往会给当事一方及其家庭造成不必要的伤害,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负面影响,最终背离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因此,法院执行工作和坚持科学发展观同样存在着内在的必然联系,执行工作也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协调,统筹兼顾。

   (一)开展执行工作的基本思路

    1、依法加大执行力度,努力实现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工作中,我们始终注重正确处理好依法加大执行力度与确保社会稳定的关系,服务大局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关系。一方面,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各种执行措施和手段,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三年来,共采取查询、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800余次,对40余人(次)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另一方面,积极宣传有关法律政策,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与案外和解工作,依法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力争使案件执行取得最佳效果。2004年元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执行的湖南赛福尔公司、香港百利时公司与南昌百货公司合资合同纠纷等系列案件,涉案执行标的额累计达6000多万元,拍卖房产评估价达8000余万元,牵涉的法律问题复杂,尤其是案外人千方百计阻挠执行,使之成为全省乃至全国法院少有的执行难案。该案的成功执行受到了上级法院领导的充分肯定和表扬,展现了老区法院较高的执行水平和良好的工作作风。吉安市明珠房地产公司诉我市罗才秀等八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审理、执行历经六年。经判决限期拆出的的八名被执行人抵触情绪很大,试图借房屋拆迁索要住房和高额补偿款;少数被执行人生活确实困难,迁出原承租住房后难以维持生计;罗才秀的儿子兼委托代理人更是究尽法律途径无理缠诉以托延执行。对此,我们根据案件实际,通过案里案外的细致工作,将矛盾化解在最初阶段,九十余岁的被执行人也得到了妥善安置。案件的成功执结,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统一。

    2、开展多次专项执行活动,努力扩大执行工作社会效果。“执行难”是长久困扰人民法院的一道难题,也是老百姓普遍关注的焦点和热点。为此,我们先后多次开展清理执行积案活动,重点做好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土地拆迁补偿、涉及外商投资及金融债权等案件的执行。一是相继两年开展计生非诉案件专项执行活动,努力维护计划生育国策的良好执行。仅在2007年为期半个月的集中执行活动中,市法院共受理该类案件71件,执结或部分执行46件,征收社会抚养费金额21万余元,采取司法拘留措施12人次。此举在全市范围内产生了极大的震动作用,赢得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二是着力开展年前集中执行活动。2008年春节前,我们克服了雨雪冰冻灾害给出外执行活动带来的不便,集中开展了一次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房屋拆迁、征地补偿款分配等群体性案件的清理执行活动。全院在一个月的时间内集中力量对尚未执结的“骨头”案进行攻关,集中清理了10件“骨头”案件,执行标的达56万余元。三是着力开展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近期,我们在短短三个多月的时间里,在不影响新收案件执行的同时,对清理出的24件执行积案进行了专项执行,执结率100%,执结标的112.5万元,打造出了强大执行声势,提前二个月完成了上级法院布署的工作任务。

    3、加强内部管理,推进执行改革,着力促进执行工作的公正与高效。 2006年以来,我们针对执行工作中一些基础性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分别出台了《执行工作管理办法》、《执行款物管理办法》等多项制度。在队伍建设、执行期限管理、接受监督等方面,我们也加强了内部规范,以上执行工作管理制度能够得到较好地贯彻执行,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得以逐步提升。

    与此同时,我们在推进执行机构改革、实行执行分权机制运行以及推进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暨执行威慑机制建设等方面也有了长足的进步,得到了上级法院及领导的高度肯定。 

    4、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努力实现全社会执行联动,合力会诊“执行难”。一是群策群力合力破解执行难题。为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进一步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取得社会各界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支持和配合,我们及时根据中央政法委及省政法委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积极向市政法委汇报建立市执行工作联动机制。去年11月份,由我市27家单位联合组成的执行联动工作协调工作机制正式启动。联动机制建立后,我们积极争取政府各部门的支持配合,并出具协助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及相关依据,各联动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及时给予协助,并将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及时告知法院,取得了良好的实际效果。二是积极争取市委、政府领导的支持与配合。在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我们三次以报告的形式向市委及政府有关领导反映部分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市政府梅黎明市长、市政法委尹健明书记对我院清积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在领导的关爱下,近40万元执行款得以执行到位,清积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三是针对申请执行人为特困群体的执行积案,进一步加大执行救助力度。新城区中心医院工程建设过程中,引发了17件群案,涉案金额达84万元。该类案件涉及的申请执行人大多为农民工。为保护弱势主体的基本权益,我们从执行专用帐号上垫付出2万元执行款以解决农民工过年问题。

   (二)出现执行难问题的原因

    法院执行难是早已存在的社会问题,它既有法院内部的原因,也有法院外部的原因;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是困扰当事人、人民法院和整个社会的“综合症”。具体表现为:

    1、执行工作的外部环境亟待改善。主要有:

    一是涉及特殊群体执行难。近年来随着新城区的不断开发建设,涉及建设工程款、民工工资等纠纷案件也呈上升趋势。此类案件由于开发商或者政府部门资金不到位,承建方无力垫资,从而引发农民工劳务报酬迟迟不能兑现等问题。如涉及井冈山市中心医院以及井冈山同志哥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等工程建设引发的众多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农民工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会采取一些过激手段,上访、闹访事件时有发生,这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了压力。另外如段春兰、周义虎与井冈山市厦坪镇口前山村段家组22人土地征用补偿款执行一案。段家组在分配土地征用补偿款时,坚持周义虎为上门女婿不能分配,段春兰的双包胎儿子只能共分一份。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有着根深蒂固的封建思想,抵触情绪较大,不愿配合法院执行,个体说服工作难以做通。在法律与乡规民俗之间,执行人员通过说服教育和强制执行相结合,最终寻求到了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平衡点。

    二是部分案件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差。突出表现在涉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案件上。今年,我院受理的刘某诉左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一案即是典型。被执行人左某因交通肇事被判入狱服刑,刑期期满后,无力承担该案附带民事部分的赔偿款。执行人员穷尽各项执行手段,发现左某除法律禁止执行的家庭成员必需的生活用品外,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此类案件,被执行人往往在服刑后人财两无,以致执行不能。

    三是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寻。有的被执行人故意逃避法院执行,外出务工杳无音讯;有的公司的出资人抽逃出资,使得案件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去年我院受理的浙江绿洲生态股份有限公司诉井冈山市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即“鳄鱼村”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执行一案就是典型。因被执行人井冈山市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的出资人新加坡兆璟财团抽逃出资,导致被执行人成为“空壳”。被执行人留下几个人员后不知去向,执行人员无法联系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留守人员对执行人员搪塞、应付,电话不通,手机关机。执行法官前往新加坡兆璟财团设在北京及福州的办事处执行后也一无所获。

    四是当事人缠诉案件执行难。以上提到的吉安市明珠房地产公司诉罗才秀等八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即是我院近些年来少有的骨头案件。缠诉对抗法院执行的实质,也就是踩着法律的“红线”以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五是一些有协助义务的部门对法院执行协助配合不够。一些金融部门、行政管理机关由于种种原因,有时置法律于不顾,有义务协助而拒不协助执行,以内部规定设置障碍,或故意与当事人串通,转移财产,妨碍人民法院执行。

    六是社会信用体系尚不成熟,被执行人逃废债务现象时有发生。不少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差,在经济交往中不守信用,有履行还债义务的能力,却千方百计赖债,甚至阻碍、抗拒法院依法执行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被执行人为躲债外出打工,举家外迁,杳无音信,难以寻找;有的被执行人在银行多头开户或公款私存,或转移财产和资金,隐匿资金流向和使用情况,以逃避执行等等。

    2、执行工作中法院自身有待改进的方面。

    一是执行人员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针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新情况还研究不够,对日益复杂的执行法律关系,对不断更新的社会信息知识,对执行工作的新理念诸如从过去粗放式执行理念转变为法制式执行理念还不适应。同时,在个别案件的执行中,存在畏难情绪,存在着消极执行的现象。在具体采取执行措施或采取民事制裁措施上存在着措施乏力的情况,对被执行人未形成足够的法律威慑力。

     二是执行体制有待进一步理顺。统一指挥、联动协调的执行工作新机制尚未形成,上下级法院之间尚未形成执行工作的良性互动。有关单位和部门以及基层组织在协助法院执行方面的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执行工作更多的是法院一家唱独角戏。

    三、以科学发展观改革和完善法院执行工作

    法院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关键要结合法院工作实际,突出实践特色,一方面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另一方面致力于实现自身的科学发展。

    (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转变执行工作理念。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分析“执行难”形成的复杂原因,执行理念的陈旧和落后是一个重要因素。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执行难”现象并不突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运行,打破了原有的经济利益群体,新经济利益群体的不断出现以及旧利益群体的不断打破,使矛盾越来越多、涉及的面也越来越广。于是,来自于法院内外的种种复杂因素汇聚在一起,成为当前难以克服的“执行难”现象。特别是有不少执行人员的执行理念还停留在以前,并没有随着社会转型而产生转变。因此,执行人员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决好执行理念问题。笔者认为应当树立起六种意识:

    一是大局意识。要提高政治敏锐性,提高政策执行力,紧紧围绕地方党委政府的中心任务,确定工作重点;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把维护稳定、追求和谐作为第一要务。

    二是为民意识。要增强群众观念,增进群众感情,体现司法人文关怀,把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同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等同起来,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执行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

    三是统筹意识。要抓住牵动全局的主要工作、事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着力推进、重点突破,努力破解执行难题,同时,统筹协调处理好“次要矛盾”,促进执行工作整体水平提升。

    四是管理意识。对执行工作的管理不一味追求外在的执结率和排名,要重视对执行工作内在规律的分析把握,积极探索既有利于提高执结率,又有利于促进案结事了的机制和措施。要尽最大努力使那些有条件、有能力执行的案件得到依法及时的执行。

    五是公信意识。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应着眼于找准当事人矛盾焦点,学会用谈心交流、换位思考、后果警示等方法,以情感人、以理服人,想方设法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使执行工作更加人性化。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尽量促成双方当事人通过充分协商达到和解,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六是廉洁意识。以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的工作要求,教育执行人员时刻提醒自己,手中的司法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用来为党分忧、为民造福的,是用于秉公司法、主持公道的,必须充分认识工作无“小事”,作风无“小节”。

    (二)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执行工作实践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必须要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大环境,要进一步积极实践、大胆探索,对在工作中出现的不执行、乱执行等严重影响执行效率和执行公正的问题进行大力整改,对影响执行独立等与现实脱节的做法进行纠正。在现阶段,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任务是在法律的框架内,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以及地方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的大局,使由于社会关系变化而出现的各类矛盾得到根本解决。通过以上对市法院执行工作现状的分析,笔者认为六个方面的执行工作理念应当得到良好的贯彻,许多工作举措还得不断加强和完善:

    1、依靠党的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营造良好执行环境。一是健全执行威慑机制。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完善执行联动工作机制,扩大执行信息获取范围,增强执行财产查控能力,提高执行效率; 加大对拒执者的惩治力度,进行全方位、多层面的综合治理,全面挤压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者的生存空间,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二是借助各方力量执行。对被执行人是党员干部、公务员的,要主动向纪检监察等部门通报情况;对被执行人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要及时向有关人大、政协报告,主动争取重视和支持;执行中遇到暴力抗法等突发事件时要及时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协同处理。三是加大执行宣传力度。加强与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联系,主动争取理解和支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法院执行网开展执行宣传,尤其是加大公开曝光力度和对典型案例、打击拒不执行等违法犯罪案件的宣传,引导当事人和社会各界增强自动履行和协助执行的自觉性。加深社会各界对执行难问题的认识和理解,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2、结合自身实际,创新执行工作方法。发挥协助执行工作网络的作用,并探索执行威慑机制入村、入社区、入户工作;加大悬赏执行力度,运用各种力量提高执行效果。此两项创新工作有望今年在市法院推行。

    3、加强工作管理,提升执行工作效能。必须从增强司法权威的高度认识“执行难”的危害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改革和完善措施。法院应当从制度设计、人员管理等方面切实改进工作,使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得以逐步提升。

    4、狠抓队伍建设,夯实执行工作基础。努力提升执行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全力提高执行工作质效。要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增强其大局服务意识;要加强法官的专业素质培训,深刻理解执行工作法律法规,突破就案办案的局限。充分发挥法院文化所具有的激励、约束、导向等功能,以优秀法官典型为榜样,实现文化建设贯穿于执行队伍建设的始终。

    (三)以科学发展观检验执行工作成效  

    以唯物主义观点来看,事物的发展不是一成不变的。在确定了正确的指导思想之后,对执行工作成效的检验同样应当有科学的依据和标准,科学发展观无疑是最符合辩证唯物主义观点的理论依据。凡是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实践必定有强大的生命力,会促进工作快速提高,相反,则会严重阻碍工作的进步。回顾近年来我院执行工作实践,由于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来指导、衡量和检验,我院执行工作取得了显著变化和成效:一是案件执结率每年维持在80%左右,执行当事人上访、信访率逐年下降,执行效果明显好转。二是执行队伍整体素质实现了明显提高。经过实践的锻炼、多种形式的培训,执行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文化素质明显增强,基本适应了当前执行工作任务要求。三是执行工作管理机制日益完善,逐步实现了管理的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促进了执行工作的良性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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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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