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运会开幕了,那么赛场上的纠纷如何解决,奥运会上的官司怎么打?是借助于法院,还是其它什么途径。事实上为大多数人所不了解的,国际奥委会建立了自己的奥运会争议解决机构。    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简称CAS)是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于1983年建立的一个仲裁机构。其目的是为国际体育界提供一个解决与体育运动相关的纠纷及争端的常设仲裁机构,总部设在瑞士洛桑。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CAS已经成为国际体育界纠纷解决的权威机构,大多数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已经选择体育仲裁院作为其争端解决机构。
    从1996年的美国亚特兰大奥运会开始,为更好地服务奥运会,更方便迅速地解决奥运会期间产生的体育纠纷,CAS 开始在奥运会主办地设立临时仲裁机构(Ad hoc Division,简称 AHD)。迄今为止,AHD已经成功仲裁了五届夏季和冬季奥运会,共裁决了53件案件,其中亚特兰大奥运会、长野冬奥会、盐湖城冬奥会均为6件,悉尼奥运会15件,雅典奥运会10件,都灵冬奥会10件。其中不乏出名的案件,如拉杜坎案、雷巴利亚蒂案等。事实证明,AHD在处理奥运会期间发生的纠纷是有效的,维护了参加仲裁各方的权益,纯洁了奥运会赛场,是一个中立而公正的机构。
    AHD有着与CAS不一样的仲裁规则。在其仲裁的前四届奥运会上,CAS的领导机构——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均为每届奥运会制定了特别的仲裁规则,但随着AHD经验的丰富,从雅典奥运会开始,AHD开始执行一新的永久性的《奥林匹克运动会仲裁规则》,该规则由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于2003年10月14日在印度的新德里制定并通过。从该新的规则我们可以了解到AHD在奥运会上的基本运作程序。
    根据该规则,AHD有权仲裁《奥林匹克宪章》第74条所指的产生于奥林匹克运动会期间或奥林匹克开幕式前10天的任何争议。但是如果针对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某一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某一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或者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所做出的一项决定而提出仲裁请求,申请人在提出请求之前,必须按照有关体育团体的章程或者规章用尽所有其能用的内部救济,除非需要用尽内部救济的时间导致向AHD上诉不可能。AHD由仲裁员、主席和办事处组成,如雅典奥运会的AHD由CAS的12名仲裁员组成,分别来自美国、英国、加拿大、瑞士、中国等国,担任主席的是一名印度大法官,我国武汉大学的黄进教授也是仲裁员之一,北京奥运会上AHD由来自美国、瑞士、中国等11个国家的12名仲裁员组成,其中我国的刘驰律师是仲裁员之一,另外,法籍华人陶景洲律师也是仲裁员之一。AHD的工作语言为英语和法语,并特别规定,AHD和每一仲裁庭的所在地为瑞士洛桑。仲裁庭应按照《奥林匹克宪章》、可适用的规章、其适用被认为适当的一般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裁决争议。且仲裁庭必须在提出申请后的24小时内做出裁决,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由AHD主席视情况需要延长时限。仲裁庭的具体运作程序如下:由上诉人向AHD办事处提交上诉申请(当事人可以在AHD办事处获得标准申请书表格),申请被受理后,由AHD主席负责组建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并从中指定首席仲裁员,如情形适当,主席也可以自行决定指定独任仲裁员,但从近几届奥运会的实践来看,尚未出现独任仲裁员的先例。然后由仲裁庭决定并以适当方式组织并实施仲裁程序,做出仲裁裁决。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具有立即强制执行效力并不得对之提起上诉或者提出其它挑战。需要说明的是,AHD的设施的服务是免费提供的,但是,当事人应当承担其自己的法律代理、专家、证人和翻译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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