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审判 堵源头 畅渠道 促和谐

----井冈山法院减少涉诉上访的几点做法

  发布时间:2008-04-22 20:12:10


    涉诉信访,是指经过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开庭审理或强制执行的案件当事人和案件以外的第三人,通过各级国家机关和人民法院信访渠道,采取向有关部门告诉、申诉的方法,要求维持、撤销、变更人民法院裁判结果和督促履行或制止履行执行内容的来信来访行为。解决涉诉信访是一个系统性工程。井冈山由于其在中国特殊的政治地位,在这里发生的任何一件涉诉上访处理不好都可能会引起极大的负面影响,因而,井冈山无小事。该院一直将信访工作作为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来抓。通过创新理念,开拓渠道,强化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连续六年没有出现越级上访、群体性上访。有力的促进了革命圣地井冈山和谐社会的实现。

    一 加强审判工作,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

    加强审判工作是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在此阶段,当事人基于法律的信仰而对法官寄予厚望,如果法院不能充分反映法律的正义性,把法的实施建立在人治和法律庸俗化的基础之上,法的权威性则会荡然无存。在此情况下,一方就可能会采取信访申诉的方法,要求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修正下级法院滥用司法权的行为。因而,加强审判工作、做到裁判公正是息访的基础和保障。

    裁判公正是息访的基础和保障。为此,我们要求每一名审判人员都要树立大信访意识,充分认识到信访无小事,以高度的责任心处理好每一件案件,在提高案件质量的同时,注重化解社会矛盾,不能因法院的判决引起社会矛盾的激化,引起恶性信访案件的发生,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充分发挥立案庭“窗口”作用,针对因矛盾激化引起的诉讼,在立案前,把好诉讼指导关和审查立案关,减少审理时不稳定因素的发生和扩大。要求立案人员对情绪比较激动的当事人或有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案件,及时进行思想疏导,化解其对抗情绪,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行预警,引起审判员注意和警惕,有的放矢地处理好案件。在案件受理时充分落实诉讼风险告知制度,使当事人对可能承担的诉讼风险有充分了解,减小其裁判后的心理落差,减少由此产生的涉诉信访案件。

    在审判过程中,牢固树立案件质量意识,力求做到每一起案件都能经得起法律和时间的检验。为保证案件审判质量,该院制定了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审判工作的几点意见》、《审判工作规范管理办法》、《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办法》、《裁判文书质量评查办法》等。由专人负责对每一案件的审判质量和裁判文书质量进行评查,并将结果通报全院,对出现重大差错的进行扣罚。切实转变审判作风,建立审判员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机制。强化服务意识,真正做到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坚决不给当事人增添额外的麻烦。

    严把案件审限关。所有案件都必须在法定的期限的一半时间内审(执)结,确有正当理由(主要指公告、鉴定、评估、拍卖等特殊情况)不能审(执)结的,必须按规定办理延长审批手续。对无正当理由超过期限结案的,依规定严格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以此来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实现,防止上访事件的发生。

    我们还加强了裁判文书的改革力度,要求在所有制作的裁判文书上附上“法律链接”,将裁判文书中引用的法律条文内容详细列出,并规定了相关的格式。让当事人看的明白,知道究竟输在那里。让当事人明明白白“打官司”

    案件审结后的执行问题,既关系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护,也直接影响到被执行人的生产和生活,与执行工作有关的涉诉信访极易酿成突发性重大恶性信访事件。为此,我们在执行工作中,实行执行人员与执行款物相分离,严格执行期限和执行标的到位率,大大提高了案件质量和效率。推出了执行救济制度,对生活确有困难,而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由法院挤出资金,给予适当的补助。

    二、 加强领导,层层落实,全院联动。

    对涉诉信访工作,该院历来高度重视,实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其他院领导及各业务庭室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立案庭负责全院信访工作的统一组织和协调,落实专人具体负责信访工作。对矛盾易激化转化、领导交办督办以及社会广泛关注的信访件,实行院长督办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确保每一起信访件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该院还制定了《立案信访工作规程》,要求信访工作必须按照规程办事,不落每一个环节,更不能走过场。

    在井冈山法院,院长办公室的大门随时向当事人打开,群众如确有情况向院长反映,随时可以走进院长的办公室。院长在信访接待中了解到的问题能够办理的马上就办,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对信访接待中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由监察室跟踪督办,确保在限定时间内解决,防止院长批示的信访件在某个环节搁置滞留。 把苗头问题解决在初访阶段。

    三、 加大调解力度,实现案结事了。

    该院始终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指导方针,尽一切可能促成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最大限度发挥调解的社会效果。制定了《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几点意见》。把案件调解率、和解撤诉率、当庭宣判率作为法官办案质量的重要标准。对各庭调解(含撤诉)率提出硬要求。该指标作为列入年终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诉讼调解率达不到要求的部门和个人,年底取消评先资格。每年设立“最佳调解能手奖”,鼓励在审判工作中充分发挥调解的重大作用。

    该院要求调解应贯穿于从立案至结案的诉讼全过程,确因法定事由和不具备调解基础或经做工作仍无法调解的,才可判决结案。在调解工作中,实行承办人员、业务庭负责人、分管领导及院长多层把关,充分发挥当事人的亲朋好友、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的作用,因人因案而异讲究调解方式方法,邀请分管领导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列席旁听调解。2007年,原告罗青锋诉被告井冈山市农行证券交易纠纷等30多起疑难案件或矛盾易激化转化案件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得以调解结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获得各方面的一致好评。

    在抓好民事诉讼调解的基础上,该院对刑事自诉案件及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参照民事调解的原则和程序,尝试推动当事人和解,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该院还整合资源,引入社会力量进行调解,引导当事人选择办案法官之外的有利于案件调解的人民调解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工会、妇联等有关组织进行调解,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进行调解,形成调解合力,促使双方当事人和谐相处。

    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人民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的“第一关”。相对于法院而言,它涉及的矛盾纠纷范围更广、数量更多。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对于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增强人民内部团结,减轻当事人的诉累,缓解法院诉讼压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该院龙市法庭在认真做好诉讼调解工作的同时,主动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先后对部分人民调解员进行多场集中培训。积极从源头上下功夫,精心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使民间纠纷和可能发生的涉法上访苗头消除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当地。该法庭还特别注重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协调配合,积极构建调解网络,有力地维护了辖区社会稳定。在该庭倡议和指导下,辖区内共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32个,做到一村一个调解组织。

    最佳结案看调解、审判质量高低看调解、办案能力看调解,已经成为该院上下的共识。该院两个派出法庭的调解结案率都保持在70%以上,其中龙市法庭的调解结案率更是高达80%以上,全院民商事案件调解结案率接近60%。因调解工作成绩突出,该院龙市法庭2007年被评为“全省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法庭”。

    四 、坚持依靠党委领导,注重外部协调。

    涉诉上访中,许多问题其实并不是法院的问题,只是矛盾最后集中到法院。因而,对于这些问题,单纯依靠法院的力量去解决是很有限的。为此,该院与市委、人大和政府部门、各乡镇建立了联动处访工作机制,做到无缝连接。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协调不属法院管辖的信访。对不属法院管辖和处理的案件,也严格按照接访程序和规范,把来访反映的问题认真登记,向来访人解释法律管辖的有关规定,由立案庭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告知其找相关部门处理。对情绪比较激动的当事人,耐心做好解释和说服工作,必要时派专人引领到有关部门,积极帮助协调解决问题,切实防止矛盾激化。二是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件注意协调。指定专人负责,并及时向上级领导和部门汇报处理情况,争取他们的支持,努力让上访群众满意。三是对重大疑难信访件注意协调。重大疑难信访件往往牵涉面广,情况复杂,不能单纯的依靠法律手段和法院一家的力量来解决,为此,该院积极与相关部门、基层组织进行协调,并在必要时请求上级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教育等多种手段,帮助上访户解决问题。

    五 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克服办案中重法律效果而轻视社会效果问题,坚持两者相统一原则。所有案件的处理都要尽可能兼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处理案件时,既要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又要考虑到案件的处理对国家、社会和他人所带来的影响;既要从法官的立场思考问题,也要从当事人和社会外界的角度去推敲案件的处理;要尽最大努力使每一起案件的处理能够经得起各方面的检验。为当事人所理解,服判息访。

    在立案过程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但当事人坚决要求立案的,依照法律的规定耐心说服,如有必要,主动联系有关部门解决当事人的合理要求;对案情特别复杂,单靠诉讼程序难以解决的案件,商请有关部门进行协调。而不是以不立案进行简单的处理,力求使问题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在调解中,特别是对一些婚姻、赡养、相邻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借贷、合伙、土地承包等纠纷,有的虽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如果因此而只是简单的判决了事的话,往往会引发新的矛盾,导致上访的发生。为此,我们要求承办人员针对个案的具体情况,过细的做好调解工作,切实做到“案结事了”。力求使每一个案件的调解结果不仅为当事人所接受,而且最大限度地被社会外界所接受。而不能简单的一判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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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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