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法院执行局半天执结2件“骨头”案

  发布时间:2008-03-31 16:00:15


    井冈山法院网讯 3月27日上午,井冈山市法院执行局用半天时间,成功执结两件当事人拒绝执行的“骨头”案件。

    家住井冈山市茨坪镇的王小刚和汪海龙在2006年合伙经营一家餐饮排档。两人先后在王勇辉经营的“勇辉商行”赊购到白酒624元。该款经王勇辉多次催要无果后,至法院起诉合伙人之一王小刚要求支付白酒款,法院判决王小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王小刚以自己只签有250元的单据,余款应向汪海龙追要。执行人员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时,告知其作为合伙人,应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而此后的两个月间,被执行人王小刚对此一直不予理会,且态度强硬。执行人员在查询王小刚银行存款无果后,准备对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该院强制执行的压力下,王小刚于当天中午到该院交来了执行款,该案成功执结。

    2006年3月,家住井冈山市厦坪镇的吴桂兰,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其丈夫肖唐球解除婚姻关系。该案经法院调解后,双方自愿离婚。原告吴桂兰向被告肖唐球补偿人民币3000元。双方签收调解书后,吴桂兰向肖唐球支付了2000元后就外出打工,拒不履行。申请人在多次索要无果后向该院申请执行。

  执行人员在找到被执行人说服教育的过程中,吴桂兰态度蛮横,执意要求与申请人面谈,并以索要当年调解书未约定的财物为借口,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人员一面告知离婚调解书上未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其有权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面加大工作力度,报请院长签发搜查令,准备对其可能隐匿财产的地方进行搜查。

  在强有力的执行措施下,被执行人感到再也无法“赖”下去,当天上午便通过亲属将筹集到的1000元补偿款交到执行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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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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