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建立案件执行工作联动协调机制

江西建立案件执行工作联动协调机制

发布时间:2008-01-18 00:00:00



    江西法院网讯 (人民法院报记者姚晨奕 通讯员吴爱民)日前,记者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由该省省直19个部门联合建立的法院执行工作联动协调机制,已于去年底开始实施,“采取这一举措旨在建立统一管理、统一协调、高效运行的执行工作体制,有效防范和遏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加大解决执行难的工作力度,促进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江西高院执行局局长黄敏孙强调。

    去年12月3日,《江西省法院执行工作联动协调机制工作办法》经江西省委、省人大、省政协、省政府的相关部门和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等19个单位联合签署,下发全省各市、县(市、区)相关部门,该《工作办法》自此日起实施。

  《工作办法》明确了联动协调机制运行的组织机构,规定省委政法委牵头组成执行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省纪委、省委宣传部、省人大内司委、省政协社法委、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建设厅、省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担任联席会议主要召集人。要求全省各市、县(市、区)应建立相关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工作办法》强调,坚持党对法院执行工作联动协调机制的领导,各级党委要加大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力度,切实支持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协作,积极支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开展执行工作,任何行政机关、团体及个人都不得非法干涉、阻挠和抗拒强制执行;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坚持威慑联动、教育疏导与强制执行相结合,引导群众自觉遵守法律、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维护法律权威。

  《工作办法》明确了联席会议的工作职责,即定期听取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情况汇报,了解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部署支持人民法院组织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协调督办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执行案件,重点协调督办受地方或者部门保护主义非法干预、涉及政府机关、部队、国有企业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建设领域工程款、申请执行人为特困群众等执行难案件,对重点案件实行挂牌督办、领导包案;指导、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执行权,保障人民法院执行权正确畅通行使。强调,联席会议帮助人民法院排除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干扰和阻力,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重干扰或者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煽动群众暴力抗拒法院执行,情节严重并触犯党纪政纪的,通过联席会议办公室商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进行查处,并选择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工作办法》对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任务和职责提出了具体要求,如党委宣传部要协调新闻媒体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对人民法院委托公布的拒不履行义务和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曝光;人民法院要建立债务人名单公示制度,定期将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名单、住址、身份证号(或工商注册登记号)在法定范围内公布,提醒公众慎重对待上述被执行人的交易行为;人民法院应建立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将有关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基本信息与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工商行政管理、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信息管理系统链接,形成联动信息;检察、公安机关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密切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严厉打击暴力抗拒执行、非法处置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违法犯罪行为;对人民法院移送的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妨害公务罪的刑事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起诉;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发现联动信息中的被执行人办理自有车辆注册、转移、变更与注销手续的,以及对被查封但未被执行法院实际控制的车辆进行年检的,应及时通知执行法院;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应依法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有关单位、个人的车辆登记管理情况,协助查阅车辆登记档案,提供相关登记资料,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依法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车辆查封登记和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应依法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及其与执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号码,按要求提供户籍登记资料,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根据人民法院《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依法不批准限制对象出境;政府法制机构应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职能,对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各部门制定的与法律相悖、给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设置障碍的规范性文件,不予备案登记,以保证执行工作顺利进行;财政部门应加大对人民法院执行经费的投入,保障必要的执行装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查询有关企业的设立、变更登记情况和吊销、注销登记等情况,协助人民法院办理股权冻结、已办理抵押登记的企业设备的查封登记等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证明材料,应对申请注销登记的企业严格执行注销登记制度,防止被执行人将企业资产转移;土地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查询有关土地权利登记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证明材料,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和担保应严格审查有关材料,严格办理程序,防止重复抵押,积极协助人民法院办理土地使用权查封、冻结及过户登记等手续;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查询有关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所有权变更转让登记、抵押登记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证明材料,对房屋所有权人以房屋提供抵押的,应严格审查抵押条件,严格办理程序,防止重复抵押;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应严格审查离婚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婚姻登记资料,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规划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查询有关工程项目的规划审批情况,向人民法院提供必要的规划文件和规划图纸等相关资料;建设管理部门应配合人民法院提供建设工程当事人的项目情况,委托鉴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质量事故由法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书),协助人民法院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查招标人和投标人是否为被执行人,对属被执行人的招标人和投标人,应要求其先向执行法院履行义务或提供执行法院允许招标或投标的证明,拒不提供的,不得组织招标或参加投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法排查调处劳动争议等矛盾纠纷,在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作用,促进执行中的和解,缓解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压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积极协调处理企业国有资产法律纠纷,配合人民法院做好执行工作,切实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国有企业的稳定;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协调有关银行、金融机构对有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存款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对于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存款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等规定积极予以协助,不得要求执行法院出具司法解释规定外的手续;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对人民法院查询单位存款只提供被查询单位名称而未提供账号的,应当根据账户管理档案积极协助查询;对查询个人存款户不能提供账号的,可以要求执行法院提供该个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足以确定该个人存款账户情况的线索。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在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存款资料包括被查询单位或个人开户、存款情况,执行法院根据需要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抄录、复制、照相,但不得带走原件;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可以根据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有关信用记录,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在发放抵押贷款时,应规范对抵押物的评估,防止低值高估,防止国有资产遭受损失,防止给人民法院造成执行难问题;银行和其他有金融业务的单位为被执行人的,应当自觉履行有关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

    《工作办法》明确了有关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的措施,要求,人民法院对于违反法律规定,或违反党纪、政纪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执行人员,坚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各级法院发现党员和行政机关公务员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对违反党纪政纪的,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处理;各级党委政法委对这项工作要加强指导协调;各级检察机关要依法及时查处执行工作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实现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有效监督;各联动部门和单位应相互配合,加强沟通,积极认真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执行权,协助人民法院排除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干扰和阻力;联动单位不履行联动职责,情节严重导致发生不稳定事件,或严重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由联席会议商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该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工作办法》规定了启动执行联动机制的工作程序,即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执行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按照法定工作程序,根据执行案件具体情况,将执行裁定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依法送达有协助义务的有关单位,启动执行联动机制。

    《工作办法》规定,全省各级综治委应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综治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严格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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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江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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