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五项制度规范执行

  发布时间:2007-09-27 01:16:43


    今年来,为进一步提高执行效率,确保执行质量和效果,切实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我院先后出台了五项制度,严格规范执行工作,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截止9月25日,该院民商事执行案件执结率达到66.7%,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4.5%。  

    案件质量责任制。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执行局办理的所有案件执行严格的质量评查。对评查不合格或出现差错的,原则上对具体承办执行法官实施扣罚,责任难以明确的,对执行局扣罚。

    严格执行期限制。该院要求所有的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原则上均必须在法宝期限内执结。确因特殊原因按期执结,需要延长执行期限的,须报院长办理审批手续,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对超过期限没有执行或未按要求办理延期审批手续的,按超审限案件处理。

    严格执行材料收集制。该院要求在执行过程中充分收集主要的案件材料,包括申请执行人的询问笔录;被执行人的执行笔录;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基层组织及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调查笔录或证明材料;以及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相关材料。对于缺少必要材料的案件不得结案,已结案的,作不合格案件处理。

    个案领导督办制。对申请执行人通过信访等方式直接要求院领导或通过其他机关转到法院要求执行的,院领导须签发执行个案督办单,限定承办法官在规定的期限内执结,未执结的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对因工作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执行款支付申请制。对依法执行的款物,应在15日内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执行员在承办案件执行款到位后,必须在3日内将款项交付内勤,并由内勤在2日内上缴院财务室。执行员应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核对结算后,填写《执行款支付申请表》;《执行款支付申请表》由本人填写,并由承办人、执行局局长签署意见,经院财务室人员审核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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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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