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推行执行“三告知”

  发布时间:2007-09-21 11:36:02


    今年以来,我院积极推行执行"三告知",大力提高执行"透明度",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截止9月20日,我院民商事执行案件执结率达到65.4%,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3.8%,结案数量实现历史最好水平。  

    告知申请执行期限。我院要求所有的民事调解书必须在主文后增加申请执行期限的内容,且强调所有民商事案件审理法官要做好案后释明义务,告知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及申请执行期限的计算方法。对在民事调解书中未附申请执行期限内容的,在案件质量评查中将做不合格处理。

    告知执行权利。我院大厅的法制宣传栏中载有民事执行风险提示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权利、义务。要求案件立案后,执行法官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向双方当事人告知执行案件的案号、承办法官的姓名、办公电话、法院执行专用帐号,并告知有关权利义务。

    告知执行措施。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告知申请执行人法院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及下一步的执行计划。当申请执行人询问案件执行情况时,执行法官要耐心解答。申请执行人需要复印有关执行材料时,除涉及被执行人的隐私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外,执行法官应准许。执行法官在对被执行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后要及时通知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意见、异议等要按规定明确予以答复。到期不能结案的,要求执行法官告知申请执行人未结原因和穷尽执行措施的情况。

   我院要求执行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照最高法院、上级法院和本院有关执行纪律和廉政制度的规定,杜绝吃请受礼、吃拿卡要、受贿索贿、怠于执行、滥用执行权等事项的发生,并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因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故意未履行主要告知义务,造成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1页  共1页

责任编辑:王堃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