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调解化纠纷事了促和谐

  发布时间:2007-09-21 10:39:56


   我院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指导原则,为方便群众诉讼,促进辖区内的和谐稳定,把依法调解贯穿在民商事诉讼全过程,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我院在民商事审判中,通过采取“诉前调解”、“立案调解”、“庭前调解”、“庭审调解”、“庭后调解” 的联动调解工作机制,妥善疏导和化解矛盾纠纷,做到调解后案结事了,及时妥善地化解社会矛盾。 

    我院法官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进行依法调处,把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讲究调解的艺术,灵活运用多种调解方式,把握诉前、立案、庭前、庭中、庭后各个环节的调解手段,努力促进调解质量与调解效率双提高,通过办案法官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协调好各种社会法律关系,从解决群众实际困难、保护群众利益的角度出发,依法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双方的矛盾纠纷,使大量民商事案件纠纷得以快速妥善的解决。 

    其次我院以服务群众为契机极力减轻当事人的诉累,依法着重加强诉前调解和立案调解,即在进入法院前能够诉前调解的尽量做好双方的调解工作,使得双方当事人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取得双赢的效果。在立案阶段对一些案情简单、争议不大、事实较清楚的案件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立即进行调解。在实行该项制度以来,据统计去年该院的民事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比率达到了74.2%,无一出现调解反悔、矛盾激化、涉诉信访现象,近三年来该院审理的案件中更是没有一起群众上访事件发生。

第1页  共1页

责任编辑:王堃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