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规范执行法官异地办案

  发布时间:2007-09-19 17:49:06


   为严格执行纪律,确保执行公正,保障执行安全。近日,我院对执行法官与申请执行人同行异地办案的范围作了严格控制,严防“三同”现象(同行、同住、同吃)的发生。执行法官赴异地办案需按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

    被执行人是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且其在外地的住所地或经营地不具体,执行法官前往很难查找或准确辨认的,而申请执行人能够予以正确指引的,可以要求申请执行人予以协助。

    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异地财产拟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无申请执行人配合,强制执行措施难以取得实效的;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随同前往,执行法官难以准确掌握和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的。

    被执行人拟用异地财产抵偿债务,必须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当面协商确定抵债数额的;经执行法官调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但申请执行人对此持怀疑态度,不愿意主动申请发放债权凭证而中止、终结执行有可能造成矛盾激化的。

    经被执行人请求和申请执行人同意,双方当事人要求由执行法官组织双方进行和解,确有一次性解决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可能的。

    此外,为保障执行法官外出办案的安全,还要求所有需出省执行的案件,可能需要外省法院协助执行的,必须按要求填报赴异地执行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报吉安中院、省高法审批。审批表中要详细记载案件的基本情况,并说明需异地执行的理由及拟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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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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