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法院六项便民承诺促执行

  发布时间:2007-09-14 08:29:36


    因被称为“兑现法律白条”,法院的执行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2007年以来,井冈山法院公开作出六项便民承诺,并将之制度化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以便更好的促进执行工作透明化与公正性。

    申请执行人到井冈山市法院办理执行案件的咨询、立案、举证等相关事宜,执行局第一位接待人员必须负责解答并作出有效处理,不得以不知道、不清楚、找某某为由推拖搪塞。尤其对于旧存执行案件,执行法官已发生变更的,第一位接待人员应对申请执行人反映的案件执行情况详细记录在案。

    执行法官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要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中的风险、权利、义务。当申请执行人询问案件执行情况时,执行法官应耐心解答。申请执行人需要复印有关执行材料时,除涉及被执行人的隐私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外,执行法官应准许。执行法官在对被执行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后要及时通知被执行人。   

    执行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一律不得预收案件执行费。被执行人需交纳执行费时,执行法官必须告知其所需要的交费数额,交费数额严格按照《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执行。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法官应穷尽执行措施,力争在法定期限内执结。确需延长执行期限的应报院长批准。申请执行人若发现执行法官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有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之嫌疑,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调整执行法官。

    对部分执行案件法定期限无法执结的而申请执行人又向上级法院或有关部门反映的,执行局应研究落实解决方案,选派执行骨干、集中力量执行并定期将执行情况通报申请执行人。对经审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且符合法律规定中止、终结情形的,将情况及时反馈给申请执行人。

    涉及赡养费、抚养费、农民工工资、交通肇事等人身损害赔偿的弱势群体执行案件,应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上述案件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极度贫困,致使案件得不到执行,而申请执行人基本生活又因此受到严重影响的。案件矛盾十分尖锐的,法院将对上述案件申请执行人予以必要的执行救助。

    对违反便民承诺的执行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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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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