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法院邮寄执行款 确保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发布时间:2007-06-19 14:35:40


   对生活困难家住外地的当事人,井冈山法院在执行款到位后,尽量做到当日即将其邮寄给申请执行人,确保当事人利益最大化。6月18日,第一位受益者是家住九江市德安县磨溪乡的申请执行人江红珍,她收到了该院邮寄的5000元执行款。

  2005年11月2日14时30分,被告尹吉华无照驾驶赣D80545号桑塔纳小轿车行至国道319线745KM+23M时,将骑自行车的原告江红珍撞伤,经井冈山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尹吉华对此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因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原告将被告尹吉华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尹吉华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56000元。因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将上述款项履行完毕。江红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考虑此案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且涉及到打工妹的切身利益,井冈山法院决定对此案“优先执行”。6月1日法院立案当日即向被执行人尹吉华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其当场支付了3万元。刘某表示愿意支付余款,但目前做生意未回本,经济比较困难,希望法院能宽以时日。6月13日,井冈山法院再次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找到了被执行人尹吉华。其筹借了执行款5000元。法院当即前住邮局将执行款寄出,因申请执行人家庭较为困难,邮寄费用也由法院从办公费用中支出,确保当事人全额拿到执行款。

  因被执行人履行态度较好,目前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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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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